江苏宿迁保险拒赔君审律所乔辉律师快速获赔32万:肾癌(未成年),未如实告知拒赔重疾险(江苏宿迁有办案团队)

2026/07/13 12:04:50 查看15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为子女投保重疾险,是父母表达关爱、转移未来风险的重要方式。然而,当疾病不幸降临在孩子身上,保险公司却可能回溯数年前的投保细节,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付,这无疑是对患病家庭的双重打击。

江苏宿迁的一位某女士(为保护隐私,化名)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她为未成年子女投保重疾险后,孩子不幸确诊肾癌,保险公司却以“投保前未如实告知肾囊肿病史”为由拒赔32万元。在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下,她最终成功获赔32万元。

案件背景

2023年,宿迁某女士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了一份少儿重大疾病保险,保额总计32万元(含20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及12万元陪护保险金)。投保时,在健康告知环节,某女士根据自身认知回答了相关问题,顺利通过了核保。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24年,孩子因身体不适前往医院就诊,经详细检查后被确诊为“右肾恶性肿瘤”,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畴。面对这一突如其来的打击和高昂的治疗费用,某女士向保险公司提交了重疾险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的拒赔逻辑

保险公司的理赔调查发现,孩子投保前曾有“肾囊肿”相关就诊记录。保险公司据此认为,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该病史,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遂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既往肾囊肿病史”为由,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主张解除合同,并拒绝赔付32万元。

某女士对此感到万分委屈:投保前的肾囊肿就诊记录,医生从未明确诊断为严重疾病,她未意识到这需要告知,更不认为这与后来确诊的肾恶性肿瘤有必然联系。在多次投诉无果后,她找到了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

君审律师团队的核心辩护策略

君审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由李鹏主任律师与乔辉律师共同办理此案。他们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敏锐地发现了保险公司的三大“破绽”。

第一,投保流程存在严重漏洞——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履行“明确询问”义务。 律师团队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以保险人的明确询问为前提——保险人未履行询问义务,则投保人无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未能提供投保时询问被保险人病史的录音、录像或书面证据,仅凭事后补交的纸质投保单主张“未如实告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投保人在投保时已知悉相关情况。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询问证据,其拒赔主张缺乏事实基础。

第二,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权已超过法定期限而消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律师团队指出,保险公司于2024年10月17日知悉被保险人既往病史,却拖延至12月3日才主张解约,远超法定的30日除斥期间。保险公司明知被保险人既往病史后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解除权,其解除权已自动消灭。

第三,医学上“肾囊肿”与“肾恶性肿瘤”无直接关联。 律师团队结合保险合同条款及ICD-10疾病编码,论证了“肾囊肿”与“肾恶性肿瘤”之间不存在医学上的直接因果关系,且后者属于合同明确保障范围。肾囊肿是一种常见的良性囊性病变,而肾恶性肿瘤是细胞的恶性增殖,两者在病因和病理机制上完全不同。投保前的肾囊肿与该肾癌之间并无直接关联,保险公司拒赔无据。

第四,适用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当“肾囊肿”是否属于需要告知的“重要事实”存在解释空间时,应当采纳对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法院采纳了君审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法院认定:第一,保险公司未能证明投保时已就“肾囊肿”病史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询问义务,投保人无告知义务;第二,保险公司知晓病史后超过30日才主张解约,其解除权已依法消灭;第三,“肾囊肿”与“肾恶性肿瘤”之间无医学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2025)苏1323民初1531号判决书明确载明:“保险人无证据证明投保时已询问病史,则投保人无告知义务;即便未告知,保险公司知晓病史后超30日解约,解除权亦已消灭。”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某女士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2万元(含20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及12万元陪护保险金),并承担诉讼费用。

拿到判决书后,某女士感慨道:“感谢君审律师!孩子确诊肾癌后,保险公司却因为投保前一次肾囊肿就诊就拒赔32万。是律师帮我证明了,保险公司没有明确问就没有告知义务,肾囊肿和肾癌是两码事,拿回了孩子的救命钱!”

案件启示

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李鹏主任律师在此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

为未成年人投保,父母应认真对待健康告知,但不必过度焦虑。 对于投保前已治愈的常见儿童疾病,若与后续确诊的重大疾病无医学关联,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赔。司法实践中,对于涉及未成年人保险利益的纠纷,法院秉持更加严格的审查标准,倾向于保护未成年被保险人的权益。

保险公司的“明确询问”义务不可规避。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以保险人的明确询问为限。我国实行询问告知主义——投保人仅需对保险人明确提出的问题如实作答。保险公司未作明确询问的事项,视为弃权,事后不得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

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权有法定期限限制。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公司知道解除事由后,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保险公司拖延至理赔时才以此为由拒赔,不符合法律规定。

投保前的良性病变与后续确诊的恶性肿瘤之间若无医学关联,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赔。 投保前的肾囊肿与后来确诊的肾癌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不能仅凭“未告知”就逃避赔偿责任。

专业律师可以帮助您依法维权。 遇到此类因“未如实告知”被拒赔的情况,不要轻易放弃。专业律师可以从保险公司的明确询问义务、合同解除权的法定期限、医学因果关系等角度依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君审律所在江苏宿迁有办案团队,在以李鹏主任为首的律师团队中,夏越颖律师、肖园律师、乔辉律师、韩玉龙律师、赵晶晶律师、马嘉鸿律师等全体同仁,始终秉持专业、诚信、创新的服务理念,致力于为每一位保险消费者守护应有的权益。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