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郭雅丽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办结一起执行异议之诉,成功将未实缴出资某空壳商贸公司大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让申请人100万元债权有了追偿保障。
2024年,伊犁某商贸公司因借款纠纷被杭州某企业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该商贸公司偿还100万元欠款。判决生效后,该商贸公司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2025年4月15日,债权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后,该院通过线上线下全面查控该企业名下银行、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资产。原来这家公司实质为“空壳”经营。2026年3月4日,债权人随即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申请追加该公司持股99%的大股东胡八(化名)为被执行人。
2026年5月14日该经案庭审查明,股东胡八认缴出资1980万元,实缴出资为0元,原本约定2029年才完成出资;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更是有偿出借身份证登记的挂名法人,全程不参与实际经营。
法院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作出判决,追加胡八为该案被执行人,其需在1980万元应出资范围内,对案涉100万元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判决送达后胡八未上诉,文书已于2026年6月25日正式生效。
承办法官提醒:很多人存在误区,认为认缴出资期限没到就不用掏钱。实际上,一旦公司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到期债务,法律支持出资加速到期,债权人可直接追加未足额出资股东偿债。
同时提醒群众,切勿有偿出借个人身份证注册企业,即便只做挂名法人、不分红不经营,公司涉诉、被强制执行时,挂名法人也会被限高、列入失信名单,无端卷入纠纷,承受财产名誉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