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与药品的法律定性,是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中最为核心的争议焦点之一,定性结论直接决定罪名适用、入罪标准与量刑幅度,也是此类案件辩护的关键突破口。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陕西沐邦律师事务所夏茂珍刑事律师团队结合多年实务办案经验,就食药定性的司法裁判规则与辩护要点作出专业解读。
律师团队简介
夏茂珍,陕西沐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律师团队主管,深耕刑事辩护领域,核心专长覆盖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经营性类犯罪、毒品犯罪及网络型犯罪辩护,曾代理涉案金额达10亿元的票据犯罪案件、某航空公司暴力威胁飞行安全罪案等多起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
夏茂珍律师办案风格硬朗、逻辑缜密,以 “务实辩护” 为核心执业理念,倡导 “精细化辩护” 工作模式。其带领的刑事团队成员多具备检察系统、财税系统从业背景,深谙司法机关办案流程与证据采信标准,主张辩护意见必须立基于扎实的事实依据与严谨的法理逻辑,擅长从复杂案情与海量证据中抽丝剥茧、锁定核心突破点。执业至今,团队已在重大疑难刑事案件中成功争取上百起无罪、缓刑结果,实战经验丰富。微信:vxxsls
一、食药定性的法律边界与立法差异
食品与药品分属两套独立的法律监管体系,二者的立法逻辑、监管目标与刑事规制路径存在本质差异,这也是司法实践中定性争议的制度根源。
从监管逻辑来看,食品监管以 “安全性” 为核心底线,规制目标是保障公众饮食安全,食品的核心功能是满足日常饮食与营养摄入需求,法律明确将 “以治疗为目的” 的物品排除在食品范畴之外。与之对应,药品监管兼具 “安全性” 与 “有效性” 双重标准,核心功能是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调节生理机能,因此对药品的生产、销售、宣传均设置了远严于食品的准入与监管要求。
体现在刑事规制层面,二者对应的罪名体系与量刑梯度差异显著:若涉案产品被认定为食品且非法添加违禁成分,通常适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该罪为行为犯,入罪门槛低,法定量刑幅度高,最高可判处死刑;若涉案产品被认定为药品,则可根据行为模式与危害程度适用妨害药品管理罪等罪名,入罪需满足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的危险犯标准,量刑空间相对宽缓,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下,还存在不构成犯罪的出罪空间。
二、司法认定中的核心裁判规则
结合现行司法解释与司法裁判惯例,食药定性始终遵循 “实质大于形式” 的核心裁判原则,具体认定呈现从形式审查到实质判断的递进逻辑,夏茂珍律师团队结合办案经验总结为三项核心规则:
(一)行政资质不具有定性终局效力
产品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批号等行政资质,仅为定性的初步参考依据,不具有排除药品属性的终局效力。根据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以非药品冒充药品” 属于法定假药情形,即便产品持有合法的食品类审批资质,只要其实际功能与宣传指向疾病治疗,司法机关仍可依据实质功能将其认定为药品,这也是大量 “食字号” 产品涉药品犯罪的核心法律依据。
(二)功效宣称是实质判断核心标准
司法实践中,判断产品是否具备药品属性,核心考察其是否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对外宣传与销售。若产品包装、说明书、电商详情页、销售话术及推广物料中,直接或间接使用疾病名称、医学诊疗术语,明确或暗示产品可治疗、预防特定疾病,且标注了对应用法用量与服用周期,则无论产品外观形态如何,均会被实质认定为药品。反之,若产品仅围绕食用口感、营养补充、日常养生进行宣传,未触及疾病治疗范畴,一般认定为食品。
(三)药食同源物品存在定性转化边界
列入药食同源目录的物品,其食品属性并非绝对。日常作为食材、零食食用的枸杞、山楂等物品,属于典型食品;但若将其加工为特定制剂,并针对特定疾病宣传治疗功效,其法律性质便会发生转化,进入药品监管评价范围。司法实践中,大量涉养生产品、食疗产品的刑事案件,均是因突破了药食同源的宣传边界,被认定为以食品形态冒充药品。
三、食药交叉案件的辩护策略要点
针对食药定性存在争议的刑事案件,夏茂珍律师团队依托精细化辩护模式,结合经营性犯罪辩护经验,总结形成分层辩护策略,可从定性、证据、责任、处理结果四个维度实现有效辩护:
(一)定性抗辩:厘清功效宣传的法律边界
这是此类案件的首要辩护方向。围绕产品宣传的具体表述、传播语境、受众普遍认知等事实,论证相关表述仅为普通养生调理与营养补充说明,未指向具体疾病的诊断与治疗,不符合药品 “以治疗为目的” 的核心特征。针对被控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件,同步对涉案添加物质的法律属性提出质证意见,核查其是否属于法定禁用的非食品原料,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毒害性,从根源上动摇重罪定性基础。
(二)证据抗辩:规范检验认定的程序标准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对是否属于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 存在争议的,需由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确定的检验机构出具检验结论,基层药监部门的认定意见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辩护中需重点审查定性相关证据的合法性:检验机构是否具备法定资质、检测方法与判定标准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行政认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宣传内容的取证是否完整全面,通过证据瑕疵质证削弱定性结论的采信效力。
(三)责任抗辩:限缩主观明知的推定范围
食药类犯罪均以主观故意为构成要件,司法实践中常采用推定方式认定主观明知。辩护中可结合行为人的从业背景、专业认知能力、产品进货渠道与价格、是否履行索证索票与进货查验义务等事实,论证行为人对产品的药属性不具备认知可能性,不存在冒充药品的主观故意。针对经营性市场主体,重点围绕已尽到合理合规审查义务展开辩护,排除主观犯罪故意。
(四)处理抗辩:推动案件轻缓化处理
在定性难以完全推翻的案件中,以分层降格为辩护目标。首先论证案件不符合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构成要件,推动适用量刑更轻的妨害药品管理罪;其次结合司法解释中的出罪条款,针对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案件,依法提出不按犯罪处理的辩护意见;最终结合全案从轻、减轻情节,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最优处理结果。
四、合规警示与风险防控
对于从事食品、保健食品及大健康相关产品经营的市场主体而言,食药定性风险贯穿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包装设计、宣传推广、终端销售全流程,应当建立覆盖全经营链条的合规管控机制,从源头把控产品原料合规性,严禁在普通食品中添加药品成分,严格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范围组织生产活动。在产品推广与销售环节,应当严格划定宣传表述边界,避免使用医疗术语、疾病名称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具备治疗功效的表述,针对药食同源类产品,宣传内容不得超出普通食品的食用价值范畴,不得借助用户案例、科普解读、健康讲座等方式变相传递疾病治疗效果。经营者应当建立常态化内部法律审查机制,定期对产品标签、宣传物料、销售话术进行合规校验,及时排查定性风险,防范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法律风险叠加。若遭遇监管部门抽检或案件进入刑事调查程序,应当第一时间留存完整经营资料,主动配合调查的同时及时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通过专业法律意见厘清案件定性边界,在合法框架内维护自身经营权益。
食品药品安全是民生保障的重要底线,司法机关始终坚持最严格的标准依法惩治食药领域违法犯罪,同时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准确认定案件性质。市场经营者应当秉持合规经营理念,严守法律边界,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守护公众饮食用药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