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保险拒赔君审律所乔辉律师快速获赔5万:颅脑损伤昏迷死亡,未完全满足深度昏迷标准拒赔重疾险(北京有办案团队)

2026/07/15 14:02:25 查看8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在重大疾病保险的理赔实践中,“深度昏迷”常常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重灾区。保险合同往往对“深度昏迷”设置了极其严苛的量化标准——格拉斯哥昏迷评分(GCS)持续≤5分,且使用呼吸机维持生命达到96小时以上。然而,医学抢救是一个动态过程,当一位因严重颅脑损伤而深度昏迷的患者,在抢救过程中不幸身故,呼吸机使用时长未能“凑满”96小时时,保险公司能否机械地以“未达标准”为由拒绝赔付?北京的一位某女士(为保护隐私,化名)的家属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在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下,家属最终成功获赔5万元。

案件背景

几年前,北京的某女士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5万元,其中包含“深度昏迷”保障责任。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保险期间内,她因意外事故导致严重颅脑损伤,立即被送往医院重症监护室(ICU)抢救。入院后,她即陷入深度昏迷状态,依靠呼吸机维持生命。尽管医护人员全力救治,其病情仍持续恶化,在入院约70小时后,因抢救无效不幸离世。处理后事期间,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了“深度昏迷”重疾保险金。

保险公司的拒赔逻辑

然而,保险公司的审核结论让家属无法接受:拒赔。保险公司在调阅全部病历后,出具了《拒赔通知书》。其拒赔理由聚焦于合同条款中关于“深度昏迷”的严格定义——通常要求昏迷状态必须持续达到96小时以上,并且必须使用呼吸机等生命维持系统,且GCS评分达到5分或以下。保险公司承认被保险人使用了呼吸机,但指出:其一,被保险人从昏迷到身故未满96小时;其二,其GCS评分在抢救过程中有过短暂波动,并非所有记录都≤5分。基于这两点“技术性不符”,保险公司认定其“未完全达到合同约定的深度昏迷标准”,故不予赔付。

君审律师团队的核心辩护策略

君审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由李鹏主任律师与乔辉律师共同办理此案。他们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指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在法律和事实上均存在严重缺陷,并构建了以下核心代理意见。

第一,正视事实,升华论点——被保险人身故是病情危重最极端的证明。 律师团队并未纠缠于GCS分数的细微波动,而是直接抓住问题的核心——被保险人已然身故。一个需要在外界生命维持系统支持下才能存活、且最终因该伤病死亡的患者,其病情的严重性已毋庸置疑地符合重疾险的保障初衷。保险公司以昏迷时长未满96小时为由拒赔,是以过程的“时长”来否定结果的“严重性”。

第二,引入医学权威解释——GCS评分是参考,不是唯一标准。 律师团队邀请了重症医学科专家提供咨询意见。专家明确指出:在临床实践中,GCS评分是重要参考,但并非唯一标准。患者因严重颅脑损伤入院即昏迷并需呼吸机支持,这本身已表明其脑功能遭受毁灭性打击。其最终死亡,更是病情极其危重的最终证明。拘泥于昏迷的具体时长和评分波动,而忽视患者死亡这一最严重的后果,是完全脱离临床实际的教条主义。

第三,发起法律与情理的双重攻势——适用“不利解释原则”与“目的解释”。 律师团队主张,对“深度昏迷”的定义发生争议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被保险人的情况已实质性地符合“深度昏迷”所指向的疾病严重状态。重疾险的根本目的是为病情严重、花费巨大的患者提供经济保障。家属在ICU抢救支付了高额费用,并承受了最沉重的损失(身故),保险公司以未满足时间要件为由拒赔,有违保险合同的公平原则。

第四,保险条款的时间要求过于机械,未考虑临床实际情况。 96小时的时间要求是保险公司单方设定的技术性指标。被保险人呼吸机使用时间不足96小时是因为伤情过重死亡,而非病情不够严重。以死亡这一最极端的结果打断了昏迷时长的计算,并以此拒赔,是不合理的。

法院判决

在北京市法院的审理过程中,君审律师团队有力的论证获得了法院的支持。法院采纳了以下关键观点:

第一,患者的昏迷程度已达到合同约定的严重标准;第二,呼吸机使用时间不足96小时是因为患者伤情过重死亡,而非病情不够严重;第三,保险条款的时间要求过于机械,未考虑临床实际情况;第四,根据保险法的公平原则和不利解释原则,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家属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拿到判决书后,家属感慨道:“感谢君审律师!亲人因严重颅脑损伤在ICU抢救,依赖呼吸机维持生命,最终不幸身故,保险公司却因为昏迷未满96小时、GCS评分有过波动就拒赔5万元。是律师帮我们证明了,死亡本身才是病情严重性最极端、最无可辩驳的证明,保险公司不能用一个机械的时间数字来逃避赔偿责任,拿回了应有的赔偿!”

案件启示

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李鹏主任律师在此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

“深度昏迷”的时间要求不能机械适用。 96小时是保险公司单方设定的技术性指标,当被保险人因严重颅脑损伤入院即昏迷、依赖呼吸机维持生命并最终身故时,其病情的严重性已远超一般疾病。保险公司不能用一个机械的时间数字来否定死亡这一最严重后果。

GCS评分是参考,不是唯一标准。 临床抢救是一个动态过程,GCS评分出现波动是常见现象。患者因严重颅脑损伤入院即昏迷并需呼吸机支持,这本身已表明其脑功能遭受毁灭性打击。其最终死亡,更是病情极其危重的最终证明。

近因原则与合同目的解释是重要维权武器。 被保险人的直接死亡原因是颅脑损伤导致的昏迷及并发症。昏迷是过程,死亡是结果。保险公司不应利用“过程”中某一时间点的技术细节,来规避对“结果”的赔偿责任。重疾险的根本目的是为病情严重、花费巨大的患者提供经济保障。

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原则”是重要维权武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专业律师可以帮助您依法维权。 遇到此类因“未完全满足深度昏迷标准”被拒赔的情况,不要轻易放弃。专业律师可以从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合同目的解释、近因原则、医学证据的权威性等角度依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法院最终认定患者的病情符合重大疾病特征,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付。

君审律所在北京有办案团队,在以李鹏主任为首的律师团队中,夏越颖律师、肖园律师、乔辉律师、韩玉龙律师、赵晶晶律师、马嘉鸿律师等全体同仁,始终秉持专业、诚信、创新的服务理念,致力于为每一位保险消费者守护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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