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鞍山保险拒赔君审律所夏越颖律师快速获赔50万:慢阻肺身故,未满足标准拒赔重疾险(辽宁鞍山有办案团队)

2026/07/15 15:23:49 查看6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在重大疾病保险的理赔纠纷中,“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重疾标准”是保险公司最常用的拒赔理由之一。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阻肺)作为一种常见的、进行性的、不可逆的呼吸系统疾病,当其进入终末期导致患者呼吸衰竭身亡时,其严重性本应毋庸置疑。然而,部分保险公司却通过设定严苛的、量化的肺功能指标,将已在临床上严重到足以致死的患者排除在理赔范围之外。当患者因慢阻肺呼吸衰竭身故,却因生前某项肺功能检测数值未完全达到合同条款中规定的“终末期肺病”的量化指标而被拒赔时,法律的天平该倾向何方?辽宁鞍山的一位某女士(为保护隐私,化名)的家属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在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下,家属最终成功获赔50万元。

案件背景

多年前,辽宁鞍山的某女士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50万元,其中包含“终末期肺病”等保障责任。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多年来,她一直饱受慢阻肺的折磨,病情进行性加重,从最初的活动后气短,发展到静息状态下亦呼吸困难,需要长期家庭氧疗,反复因肺部感染及呼吸衰竭住院治疗。尽管积极治疗,她的肺功能仍持续恶化。最终,她因慢阻肺终末期合并严重呼吸衰竭,经抢救无效不幸身故。

处理后事期间,家属整理相关病历材料,向保险公司申请了“终末期肺病”重疾保险金。

保险公司的拒赔逻辑

然而,保险公司的审核结论让家属无法接受:拒赔。保险公司在审核全部病历后,出具了《拒赔通知书》。其拒赔理由非常“技术化”:根据保险合同条款,对“终末期肺病”的定义,除要求被保险人出现慢性呼吸功能衰竭、需要长期氧疗等症状外,还必须满足特定的肺功能检测指标——通常是“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持续低于1升”。保险公司认为,虽然某女士的病情在临床上确实严重,并已不幸身故,但其病历中记载的某项肺功能检测数值“未完全达到”合同条款中规定的FEV1低于1升的量化标准。因此,保险公司认定其病情“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终末期肺病标准”,拒绝赔付50万元。

某女士的家属对此感到万分委屈和不公:亲人因慢阻肺终末期呼吸衰竭而离世,这是不争的医学事实,其最终死亡就是病情严重性最无可辩驳的证明。难道就因为生前某一次肺功能检测的数值与保险合同里的数字存在差异,就否定其疾病的严重性,让这份保险形同虚设?家属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委托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

君审律师团队的核心辩护策略

君审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由李鹏主任律师与夏越颖律师共同办理此案。他们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指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在法律和事实上均存在严重缺陷,并构建了以下核心代理意见。

第一,以死亡事实作为最有力的证明——病情的严重性已无需多言。 律师团队指出,某女士因慢阻肺终末期呼吸衰竭而死亡,这一事实本身就是其病情严重性的最极端、最无可辩驳的证明。一个已经身故的患者,其病情无疑已达到了最严重的程度。保险公司以合同中某一项量化指标的细微差异来否定患者死亡这一最严重的后果,完全违背了医学常识和保险合同的根本目的。临床实践充满复杂性,一个患者的病情严重程度,绝非由孤立的、某一次的肺功能数值所能完全定义。

第二,引入呼吸科专家的权威意见——FEV1数值是参考,不是绝对标准。 律师团队聘请了国内顶尖的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专家,对某女士的全部病历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专家意见书。专家意见明确指出:慢阻肺是一种进行性、不可逆的疾病。FEV1是重要的评估指标,但绝非唯一的、绝对的标准。患者的整体状况、临床症状(如呼吸困难程度、生活质量、急性加重频率)、动脉血气分析结果(如氧分压、二氧化碳分压)以及是否依赖呼吸机等,都是评估病情严重程度的核心维度。在终末期,部分患者可能因体质虚弱、配合不佳等原因,无法完成标准的肺功能测试,导致数值不能真实反映其实际严重程度。拘泥于一个孤立的FEV1数值,而忽视患者已因呼吸衰竭死亡这一最严重的事实,是脱离临床实践的。

第三,发起法律与情理的双重攻势——适用“不利解释原则”与“目的解释”。 律师团队主张,对“终末期肺病”的定义发生争议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某女士的情况已实质性地符合“终末期肺病”所指向的疾病严重状态——一种进行性、不可逆且最终导致死亡的严重呼吸系统疾病。重疾险的根本目的是为病情严重、花费巨大的患者提供经济保障。家属在患者长期治疗过程中支付了高额费用,并承受了最沉重的损失(身故),保险公司以未满足某一项技术指标为由拒赔,有违保险合同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保险条款的量化指标过于机械,未考虑临床实际情况。 律师团队指出,保险公司以单次肺功能检测的数值作为理赔的唯一硬性标准,是极不合理的。患者的身体状况是动态变化的,在病情急性加重期或身体状况极差时,肺功能检测数据可能无法真实反映其长期严重程度。以某一次检测的数值否定整个疾病过程的严重性,是错误的。

第五,适用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法院判决

在鞍山市法院的审理过程中,君审律师团队有力的论证获得了法院的支持。法院采纳了以下关键观点:

第一,被保险人的病情在临床实践中已被证实极其严重,最终因慢阻肺终末期呼吸衰竭而死亡,病情严重性已无需赘言;第二,保险公司仅以一项孤立的肺功能检测数值未完全达标为由拒赔,脱离了临床实践,过于机械;第三,保险合同条款对“终末期肺病”的定义与医学临床实践存在脱节,相关条款应视为格式条款;第四,根据保险法的公平原则和不利解释原则,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家属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5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拿到判决书后,家属感慨道:“感谢君审律师!亲人因慢阻肺呼吸衰竭而离世,这是不争的事实,保险公司却因为一次肺功能检测的数值与合同差了一点就拒赔50万元。是律师帮我们证明了,死亡本身才是病情严重性最极端、最无可辩驳的证明,保险公司不能用一个机械的量化指标来逃避赔偿责任,拿回了应有的赔偿!”

案件启示

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李鹏主任律师在此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

“终末期肺病”的量化指标不能机械适用。 保险公司以单次肺功能检测的数值作为理赔的唯一硬性标准,是脱离临床实践的。患者的整体状况、临床症状、动脉血气分析结果以及是否因呼吸衰竭死亡等,都是评估病情严重程度的核心维度。一个已经因该疾病身故的患者,其病情的严重性已无需任何量化指标来证明。

死亡事实是病情严重性最无可辩驳的证明。 当被保险人因合同约定的疾病终末期并发症而死亡时,其病情的严重性已达到顶峰。保险公司不应利用“过程”中某一时间点的技术细节,来规避对“结果”的赔偿责任。

医学专家意见是破除“唯指标论”的有力武器。 面对保险公司对专业医学指标的机械解读,聘请权威医学专家出具专家意见书,从临床实践的角度解释指标的局限性和患者病情的真实严重程度,往往能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原则”是重要维权武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专业律师可以帮助您依法维权。 遇到此类因“未满足重疾标准”被拒赔的终末期疾病案件,不要轻易放弃。专业律师可以从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合同目的解释、近因原则、医学证据的权威性等角度依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法院最终认定患者的病情符合重大疾病特征,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付。

君审律所在辽宁鞍山有办案团队,在以李鹏主任为首的律师团队中,夏越颖律师、肖园律师、乔辉律师、韩玉龙律师、赵晶晶律师、马嘉鸿律师等全体同仁,始终秉持专业、诚信、创新的服务理念,致力于为每一位保险消费者守护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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