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任健
商事借贷往来中,时常出现借款合同仅加盖公司公章,但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情形,此类借款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2023年5月18日,某商贸公司因经营需要向王某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本息于2025年5月19日一并还清。商贸公司在合同上加盖公司印章,但法定代表人何某没有签字。王某通过对公账户汇款50万元后,商贸公司向王某支付两个月利息,此后未再还本付息。
王某催收无果,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贸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庭审中,商贸公司辩称借款未经公司股东会决议,法定代表人何某亦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名,商贸公司从始至终未得用款,也未受益,借款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商贸公司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公章是对外意思表示的重要工具,对公账户是收付款项的合法渠道,二者分别代表公司的意志与利益。
本案《借款合同》明确载明,借款人为商贸公司并加盖商贸公司公章,借款亦是汇入商贸公司的对公账户,对商贸公司具有法律效力。公司对外签订借款合同,法定代表人签名并非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商贸公司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同时,法律也并未规定公司借款必须经过股东会决议方可产生效力,商贸公司的内部管理事务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商贸公司辩称借款合同未经股东会决议,对商贸公司不具有法律效力,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商贸公司返还王某借款本金及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