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保险拒赔君审律所夏越颖快速获赔7万:鼻部挫裂伤,没有达到面部重建手术的标准拒赔重疾险。

2026/07/16 17:00:04 查看12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在重疾险理赔中,部分保险合同将“面部重建手术”列为轻症或中症保障项目,但往往附加严格的手术定义——通常要求因意外伤害导致面部毁损,并实施了“实际进行皮肤、肌肉、骨骼的整形修复”等复杂重建手术。然而,当被保险人因鼻部严重挫裂伤接受手术治疗后,申请理赔时却因创伤未达到“毁容”级别,或手术性质被认定为“清创缝合”而非“重建”而被拒赔。天津的一位某女士(为保护隐私,化名)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在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下,她最终成功获赔7万元。

案件背景

某女士是天津的一位居民。某天,她不幸遭遇意外,面部受到严重撞击,导致鼻部严重挫裂伤,鼻骨骨折、鼻中隔偏曲,伴有大量出血和软组织缺损。她被紧急送往医院,医生为她实施了“鼻骨骨折闭合复位+鼻中隔矫正+鼻部清创缝合术”。手术过程中,医生对鼻部软组织进行了修复和重排,以恢复鼻部外观和功能。术后,某女士鼻部遗留了明显疤痕,影响了容貌。

某女士曾投保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其中包含“面部重建手术”的保障项目,约定赔付比例为保额的一定比例。她认为自己的鼻部手术修复了鼻骨和鼻部形态,应当属于面部重建手术,于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的拒赔逻辑

保险公司审核后拒赔,理由是:保险合同对“面部重建手术”的定义要求非常严格,通常需要手术记录中明确载明“重建”、“成形”、“再造”等字眼,并且需要满足“因意外伤害导致面部Ⅲ度烧伤或严重外伤,需要进行皮肤、肌肉、骨骼的复合组织移植或再造”等具体条件。某女士的手术主要为“清创缝合”和“骨折复位”,并非合同定义的“重建手术”,因此不予赔付。

某女士感到不公:自己鼻部受伤,花了数万元,脸上留了疤,怎么就不算“面部重建”?她找到了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

君审律师团队的核心辩护策略

君审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由李鹏主任律师与夏越颖律师共同办理此案。他们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指出保险公司对“面部重建手术”的定义过于机械和苛刻,不符合重疾险(含轻症保障)的保障目的和普通投保人的合理期待。

第一,从手术实质判断,而非停留于名称。 君审律师团队指出,某女士的手术虽然名为“清创缝合”,但其本质上是对鼻部骨折和软组织缺损的功能性与美学性修复。医生在手术中对鼻骨进行了复位和固定,对软组织进行了精细对位缝合,这已经构成了对鼻部形态和功能的重建。手术的最终目的是恢复鼻部外观,这与“重建”的实质完全一致。保险公司仅凭手术名称中的“清创”二字就否定其重建性质,属于断章取义。律师团队还委托整形外科专家出具意见书,证实患者鼻部手术涉及骨性结构重建及软组织移植,符合临床“重建手术”定义。

第二,援引《保险法》第三十条的“不利解释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面部重建手术”这一术语,在普通公众的理解中,应当包括因严重外伤导致的面部修复手术。某女士的鼻部骨折、软组织缺损以及术后遗留疤痕,已经对其面容造成了永久性影响,符合普通人对“面部重建”的认知。保险公司的限缩解释不符合投保人的合理期待。

第三,保险公司未尽明确说明义务。 君审律师团队指出,保险合同对“面部重建手术”的定义属于隐性免责条款或限责条款,保险公司需在投保时履行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某女士在投保时,保险公司是否详细解释过“何种手术属于面部重建,何种不属于”?是否明确指出“清创缝合”不赔?如果保险公司未尽到充分说明义务,则该定义不能约束被保险人。庭审中,投保录音显示销售人员仅笼统介绍保障范围,未解释具体标准。

第四,司法实践倾向于实质判断。 对于面部外伤手术是否属于“面部重建”的争议,法院倾向于从手术的实质目的和结果来判断,而非单纯依据手术名称。如果手术涉及对骨骼或组织缺损进行修复和重塑,以达到恢复功能和外观的效果,就应当认定为“重建”性质。

法院判决

最终,天津市某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7万元保险金。法院认定,合同条款对“面部重建”的定义过于主观且未充分提示,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患者手术实质符合重疾险保障目的,保险公司拒赔缺乏合理性。本案明确了“面部重建手术”的认定应以医学实践为基础,而非保险公司单方设定的狭隘标准。

案件启示

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李鹏主任律师在此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

“面部重建手术”的认定应以医学实践为基础。 保险公司不能仅凭手术名称中的“清创”二字就否定其重建性质。关键要看手术是否对骨骼或组织缺损进行了修复和重塑,以达到恢复功能和外观的效果。

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原则”是重要维权武器。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当保险公司对“面部重建”的定义过于机械时,应当采纳对被保险人有利的理解。

保险公司的明确说明义务是免责条款生效的前提。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对限制被保险人权利的条款负有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如果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未就“何种手术属于面部重建”作出明确解释,该条款不能约束被保险人。

专业律师可以帮助您依法维权。 遇到此类因“未达到面部重建手术标准”被拒赔的情况,不要轻易放弃。专业律师可以从手术实质、不利解释原则、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等角度依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君审律所在天津有办案团队,在以李鹏主任为首的律师团队中,夏越颖律师、肖园律师、乔辉律师、韩玉龙律师、赵晶晶律师、马嘉鸿律师等全体同仁,始终秉持专业、诚信、创新的服务理念,致力于为每一位保险消费者守护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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