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保险拒赔君审律所乔辉快速获赔20万:酸性肉芽肿行开颅手术,不是脑的良性肿瘤拒赔重疾险。

2026/07/16 17:05:38 查看13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在重疾险理赔中,“病名不符”是保险公司拒赔的常见手段之一。当被保险人因脑部罕见病变接受开颅手术后,保险公司常以病理诊断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良性脑肿瘤”范围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北京的一位某女士(为保护隐私,化名)就因“酸性肉芽肿”接受开颅手术,被保险公司以“不是脑的良性肿瘤”为由拒赔重疾险。在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下,她最终成功获赔20万元。

案件背景

某女士是北京的一位居民。几年前,她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20万元。保险期间内,她因持续性头痛、头晕等症状就医,头颅MRI检查发现颅内占位性病变。医生建议尽快手术,她接受了开颅肿瘤切除术。术后病理报告诊断为“嗜酸性肉芽肿”(或称酸性肉芽肿)。这是一种罕见的良性病变,不属于恶性肿瘤,但位于颅内,需开颅手术切除。

手术后,某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重疾险理赔。她认为,自己接受了开颅手术,切除的虽然是良性病变,但手术本身风险高、创伤大,理应属于重大疾病保障范围。然而,保险公司的审核结果令她失望:拒赔。

保险公司的拒赔逻辑

拒赔通知书上写道: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良性脑肿瘤”是指经神经内科或外科医师确诊为脑内非恶性的肿瘤,且必须接受开颅手术切除或放射治疗。而某女士的病理诊断为“嗜酸性肉芽肿”,保险公司认为该病变不属于合同定义的“良性脑肿瘤”,因此不符合重疾险的理赔条件。

某女士感到万分委屈:自己做了开颅手术,切除了颅内病变,难道就因为病理报告上写的不是“肿瘤”两个字,就不能获得赔付?病变是良性还是恶性,真的比开颅手术本身更重要吗?她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找到了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

君审律师团队的核心辩护策略

君审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由李鹏主任律师与乔辉律师共同办理此案。他们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指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存在严重的合理性和法律问题。

君审律师团队指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当被保险人接受了合同约定的重大治疗手段(开颅手术),但所患疾病的名称不完全符合合同字面定义时,保险公司能否以此为由拒绝赔付?

第一,保险合同保障的不仅是特定的“病名”,更是“重大治疗手段”本身。 开颅手术是一种风险极高、费用昂贵的重大外科操作。某女士因颅内病变接受了开颅切除手术,这一事实本身就已经证明了其疾病的严重性和治疗的重大性。保险公司将保障范围限定在特定病理名称的“良性脑肿瘤”上,而将同样需要开颅手术的其他良性颅内病变排除在外,违背了重疾险的保障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第二,“嗜酸性肉芽肿”在医学上属于良性病变,且位于颅内,符合“良性脑肿瘤”的实质特征。 虽然其病理名称不直接包含“肿瘤”二字,但它是一种需要手术干预的颅内占位性病变。保险公司的“良性脑肿瘤”定义,其核心要件是“脑内非恶性肿瘤”且“接受开颅手术”。某女士的病变完全符合这两个实质要件。保险公司仅因病理名称的细微差异就拒赔,属于过度拘泥于文字而忽略了保险条款的实质目的。

第三,保险合同对“良性脑肿瘤”的定义属于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在投保时负有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某女士在投保时,保险公司是否明确告知“嗜酸性肉芽肿”不属于理赔范围?是否详细解释了“良性脑肿瘤”的具体病理范围?如果保险公司未尽到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则不能以该定义来限制被保险人的理赔权利。

第四,乔辉律师通过查阅医学著作,发现嗜酸性肉芽肿在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国际疾病分类(ICD)中被列入“动态未定性肿瘤”的类别。 这一医学分类证据对于案件的成功起到了关键作用。保险公司无法推翻该疾病的定性。

法院判决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最终由北京金融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一审胜诉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北京金融法院采纳了君审律师的观点,维持了一审胜诉判决。案号为(2024)京74民终862号。

法院认为,某女士因颅内病变接受了开颅手术,这一事实本身就已经证明了其疾病的严重性和治疗的重大性。保险公司以病理名称不属于“良性脑肿瘤”为由拒赔,缺乏合理依据。嗜酸性肉芽肿虽在病理名称上不直接包含“肿瘤”二字,但作为一种需要开颅手术干预的颅内占位性病变,其治疗手段的重大性已完全符合重疾险的保障目的。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某女士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0万元。

拿到判决书后,某女士感慨万千:“感谢君审律师!我做了开颅手术,医生说病变是良性的,但保险公司却说不是‘肿瘤’就不赔。是律师帮我证明了,开颅手术本身就是重大疾病,不能因为病名不一样就剥夺我的理赔权利。”

案件启示

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李鹏主任律师在此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

重疾险保障的不仅是特定的“病名”,更是“重大治疗手段”本身。 开颅手术是一种风险极高、费用昂贵的重大外科操作。保险公司将保障范围限定在特定病理名称上,而将同样需要开颅手术的其他良性颅内病变排除在外,违背了重疾险的保障目的。

“嗜酸性肉芽肿”虽在病理名称上不直接包含“肿瘤”二字,但其作为一种需要开颅手术干预的颅内占位性病变,完全符合“良性脑肿瘤”的实质特征。保险公司不能仅因病理名称的细微差异就拒赔。

保险合同对“良性脑肿瘤”的定义属于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在投保时负有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如果保险公司未尽到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则不能以该定义来限制被保险人的理赔权利。

嗜酸性肉芽肿在WHO的国际疾病分类(ICD)中被列入“动态未定性肿瘤”的类别,这一医学分类证据是破局的关键。保险公司无法推翻该定性。

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原则”是重要维权武器。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专业律师可以帮助您依法维权。 遇到此类因“病名不符”被拒赔的颅内病变开颅手术案件,不要轻易放弃。专业律师可以从医学分类证据、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等角度依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正如本案所示,一审胜诉后保险公司上诉,北京金融法院最终维持了原判。

君审律所在北京有办案团队,在以李鹏主任为首的律师团队中,夏越颖律师、肖园律师、乔辉律师、韩玉龙律师、赵晶晶律师、马嘉鸿律师等全体同仁,始终秉持专业、诚信、创新的服务理念,致力于为每一位保险消费者守护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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