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意外险理赔实践中,“摔倒后死亡”是最常见也最具争议的情形之一。当被保险人摔倒后因脑出血身亡,且本身患有脑梗塞等心脑血管疾病时,保险公司往往主张“死亡系因自身疾病所致,不属于意外”,从而拒绝赔付。家属则认为“是摔倒直接导致了脑出血”,应属意外。当两种可能同时存在、真相难以还原时,法律的天平应当倾向何方?辽宁沈阳的一位某女士(为保护隐私,化名)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在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下,她最终成功获赔11万元。
案件背景
某女士的丈夫是辽宁沈阳的一位中年男子。他平时身体状况尚可,虽有轻微的高血压和脑梗塞病史,但一直通过药物控制,生活自理、行动自如。某天傍晚,他在小区内散步时不慎摔倒,头部着地。路过的邻居发现后立即拨打120,将其紧急送往医院。入院后CT检查提示“脑出血”,虽经全力抢救,但因出血量大、位置关键,他还是在入院后第三天不幸身亡。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记载的直接死亡原因为“脑出血”。
某女士想起丈夫曾投保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11万元。她整理好相关材料,向保险公司提交了意外身故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的拒赔逻辑
然而,保险公司的回复让她难以接受:拒赔。理由是,被保险人本身患有脑梗塞,而脑出血系自身脑血管病变所致,属于“疾病”范畴,并非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公司认为,死亡证明明确记载死因为“脑出血”,该死亡系因自身疾病导致,不符合意外险中“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四大要素,因此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某女士感到万分悲痛且不解:丈夫明明是在小区里走路摔倒后送到医院才去世的,怎么就变成“因病死亡”了?她坚信,如果不是摔倒导致头部受伤,丈夫不会突发脑出血死亡。她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找到了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
君审律师团队的核心辩护策略
君审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由李鹏主任律师与乔辉律师共同办理此案。他们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指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虽然看似有道理,但在法律上存在重要的抗辩空间,并构建了以下核心代理意见。
第一,锁定争议焦点——“近因原则”的适用。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某女士的丈夫的死亡,究竟是“因疾病(脑出血)导致摔倒”,还是“因摔倒导致脑出血”?这涉及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即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如果是前者,近因为疾病,保险公司不赔;如果是后者,近因为意外摔倒,保险公司应当赔付。在类似案件中,牡丹江中院审理的一起“浴室摔倒后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案件明确指出:脑基底动脉粥样硬化作为一种慢性、进展性的血管疾病,单纯的动脉硬化并不会直接危及生命,只有出现脑出血、脑梗塞等严重并发症时才会影响生存。摔倒作为突然的、外来发生的事件,是导致死亡的重要原因。
第二,锁定保险公司的举证责任。 君审律师团队指出,本案中保险公司若主张死亡系因疾病所致,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在无尸检报告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仅凭“自身疾病”的猜测不能推翻家属的主张。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在类似案件中明确指出:若被保险人因摔倒引发脑出血导致死亡,符合意外伤害导致死亡,属于承保的保险事故;若因脑出血导致摔倒进而导致死亡,属于自身疾病。本案中,某女士的丈夫摔倒是客观事实,而“摔倒”与“脑出血”之间的因果关系——究竟是因疾病先发导致摔倒,还是摔倒直接导致脑出血——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在因果关系不明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能单方面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解释来拒赔。
第三,保险公司未尽到及时尸检提示义务。 君审律师团队进一步指出,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明知死亡原因可能存在争议,却未及时提出尸检要求,导致真相无法查明,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根据司法实践中的通行裁判规则,保险人自得知事故发生之日至遗体火化时止,未向家属主张进行尸体解剖,导致死亡原因无法查明的,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本案中,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既未主动建议家属进行尸检,也未对死因提出明确质疑,事后却以“死因不明”为由拒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援引《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的比例赔付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保险人的损失系由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免责事由造成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应比例予以支持。在死亡原因无法明确区分是意外还是疾病导致时,法院可以综合全案证据,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判决保险公司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第五,家属已尽到初步举证义务。 君审律师团队强调,某女士的家属已尽到了初步的举证义务。事故发生后,家属及时报案、提交了完整的病历资料和死亡证明,履行了被保险人家属应尽的义务。而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未对死因提出异议,也未主动要求尸检,导致无法查明真相的过错在于保险公司,而非家属。
法院判决
在庭审过程中,君审律师团队向法庭提交了某女士丈夫的病历资料、急救记录、死亡证明、目击证人证言(证明摔倒事实)以及多份类似判例,重点从近因原则、举证责任分配和保险公司的过错三个层面进行了论述。律师团队强调,在被保险人确实存在“摔倒”这一外来事件、且死亡原因存在两种可能性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能以“自身疾病”为由一刀切地拒赔。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和比例原则,判决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采纳了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被保险人确实存在“摔倒”的事实,死亡原因为“脑出血”,但脑出血既可能是摔倒的原因,也可能是摔倒的结果。现有证据无法确定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提出尸检要求,导致真相无法查明,应承担不利后果。综合考虑全案证据和公平原则,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某女士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11万元。
拿到判决书后,某女士泣不成声:“感谢君审律师!丈夫摔倒后去世,保险公司说他有脑梗塞就不赔,是律师帮我证明了摔倒和死亡之间的关系,拿回了应有的赔偿。这笔钱是对丈夫的告慰。”
案件启示
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李鹏主任律师在此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
“近因原则”是判断意外险责任的核心标准。 当摔倒与自身疾病同时存在时,关键在于判断哪个原因是导致死亡的直接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如果摔倒这一外来事件在死亡中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即使被保险人存在基础疾病,也不能否定意外的性质。
保险公司的举证责任不可推卸。 保险公司若主张死亡系因疾病所致,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在死因不明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能仅凭“自身疾病”的猜测就拒绝赔付。
保险公司未尽到及时尸检提示义务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未主动建议家属进行尸检,事后却以“死因不明”为由拒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比例赔付原则”是多因一果案件的重要维权武器。 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在死亡原因无法明确区分时,法院可以按照相应比例予以支持。
专业律师可以帮助您依法维权。 遇到此类因“自身疾病”被拒赔的意外险案件,不要轻易放弃。专业律师可以从近因原则、举证责任分配、保险公司的过错等角度依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君审律所在辽宁沈阳有办案团队,在以李鹏主任为首的律师团队中,夏越颖律师、肖园律师、乔辉律师、韩玉龙律师、赵晶晶律师、马嘉鸿律师等全体同仁,始终秉持专业、诚信、创新的服务理念,致力于为每一位保险消费者守护应有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