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感情的世界里,有时候金钱会成为筹码。但如果这个筹码是用来“购买”他人的婚姻破裂,法律会保护这笔交易吗?
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备受关注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一位事业有成的女老板,为了能让心仪的男下属离婚,豪掷300万给其前妻。然而,当男下属离婚后,女老板却反悔了,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将男下属及其前妻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这笔巨款。
剧情反转再反转: 一审法院认定赠与无效,判令返还;二审法院却依据“不法原因给付”的法理,直接驳回了女老板的全部诉讼请求!
情迷心窍:300万的“离婚筹码”
故事发生在2018年。
原告朱某(女)是一家公司的老板,被告何某(男)是她的员工。两人在工作中擦出了“爱的火花”,且都有了各自重组家庭的打算。但何某是有家室的人,妻子是陈某。
何某的妻子陈某得知丈夫出轨后,提出了离婚的条件——需要一笔巨额补偿和孩子的抚养费。
为了尽快“转正”,朱某不惜亲自下场,与陈某进行谈判。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双方达成默契:朱某支付300万元,陈某同意离婚。
2018年10月,朱某分两次将300万元转账给陈某。转账当天,朱某发信息给陈某说:200万的代价也是我诚心的赎罪、三百万是我真心的赎罪。
收到钱后,何某与陈某顺利办理了离婚手续。
分道扬镳:女老板反悔,状告“前妻”还钱
然而,事态的发展并未如朱某所愿。
何某离婚后,并未与朱某走到一起。
人财两空的朱某心有不甘。她认为,自己当初给钱是为了让何某离婚,这种行为破坏了别人的家庭,违背了公序良俗,在法律上应该是无效的。既然无效,陈某就该把钱还回来。
于是,朱某将何某与陈某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返还300万元及利息。
在一审中,法院认为:
朱某给钱的目的就是为了让何某离婚并与自己重建家庭,这违反了《民法典》关于公序良俗的规定,该赠与合同无效。
判决何某与陈某共同返还300万元。
峰回路转:二审改判,一分不退!
一审败诉后,陈某(前妻)和何某均不服,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给出了截然不同的认定,亮出了“神转折”判决。
1. 这不是“赠与”,是“代付”
二审法院仔细审查了聊天记录。
法院发现,朱某在聊天中多次提到“赎罪”、“代何某支付”、“为了孩子的探视权”等字眼。这表明,朱某转这300万,并不是白送给陈某钱,而是在替何某履行离婚补偿和支付孩子抚养费的义务。
因此,双方之间不构成“赠与合同”关系,而是朱某代何某的“给付”行为。
2. 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
这是本案最核心、最精彩的法律适用。
法院认为,朱某自称给钱是为了“促成何某离婚”、“进行了一场金钱和感情的交换”。
虽然朱某自己承认这种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但问题在于:朱某是主动、自愿地为了这个不道德的目的而支付了款项。如今目的达到了(何某确实离婚了),她却反悔要求返还。
法院引用“不法原因所为之给付不得请求返还”的法理,通俗点说就是:法律不支持一个意图破坏他人婚姻的人,在得逞之后,又回来找法院帮自己要回作案经费。
如果法院支持朱某要回这笔钱,等于变相允许了“用金钱拆散他人家庭,不满意还能退货退款”的错误价值观,这有违诚信,更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朱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04 普法时刻:法院为什么这么判?
这个判决结果让很多人意外,甚至觉得“不公平”:难道破坏别人家庭还有理了?这300万就这么便宜了“第三者”?
这里我们需要厘清两个法律逻辑:
1. 法律不保护“恶意”的出资人
在本案中,朱某并非受害者,而是破坏他人婚姻的积极参与者。她支付的300万,本质上是她为了达到非法目的(破坏合法婚姻关系)而付出的代价。
法律的作用是维护公平正义,而不是充当“追债公司”,帮“小三”追回“分手费”或“离婚赞助费”。
2. 谁才是真正的“受害者”?
二审法院明确认定,前妻陈某是受害者。陈某身患重疾,丈夫出轨,她要求的经济补偿和子女抚养费是合法合理的。朱某自愿代何某支付了这笔钱,解决了孩子抚养和前妻生活的问题。
如果支持朱某要回这笔钱,会让处于弱势地位的原配妻子陷入“人财两空、钱还要吐出来”的绝境,这对陈某和孩子是二次伤害,显然极不公平。
这起案件给所有企图用金钱介入他人婚姻的人敲响了警钟:
感情不是买卖,婚姻更不是交易。
当你试图用金钱去践踏道德底线和法律红线时,请做好“人财两失”的准备。因为法律不仅有惩罚违法行为的“硬拳头”,也有拒绝帮助不诚信者的“铁石心肠”。
“不法原因给付”原则,守住了社会公序良俗的最后一道防线。
本文人物均为化名,案例来源:(2021)渝05民终9235号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