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宣威保险拒赔君审律所夏越颖律师快速获赔10点7万:左肺腺癌,属于轻症不符合重疾标准拒赔重疾险(云南宣威有办案团队)

2026/07/20 15:45:38 查看19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在重大疾病保险的理赔实践中,“轻症”与“重症”的界定,常常成为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争议焦点。当保险合同将某些特定分期的恶性肿瘤归入“轻症”而非“重症”时,被保险人往往面临“确诊癌症却只能按轻症赔付”的困境。然而,保险公司对“轻症”与“重症”的划分标准是否合理?当合同条款存在歧义,且保险公司未尽到法定的明确说明义务时,该条款对投保人是否产生法律效力?

云南宣威的一位某女士(为保护隐私,化名)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她确诊左肺腺癌后申请理赔,却被保险公司以“该疾病属于轻症,不符合重疾标准”为由,仅同意按轻症比例赔付,拒绝按重疾标准全额赔付10.7万元。在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下,她最终成功获赔10.7万元。

案件背景

几年前,云南宣威的某女士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10.7万元。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保险期间内,她因持续咳嗽、胸痛等症状前往医院就诊,经CT检查及病理活检,被明确诊断为“左肺腺癌”(病理分期为早期,如T1N0M0)。确诊后,她接受了手术切除治疗,术后恢复良好,但住院及手术费用不菲。

出院后,某女士向保险公司提交了重疾险理赔申请,要求按重疾标准全额赔付10.7万元。

保险公司的拒赔逻辑

保险公司的审核结论让某女士无法接受:拒赔(或称“部分拒赔”)。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合同条款中对“恶性肿瘤”的定义,将“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恶性肿瘤”归入“轻症疾病”范畴,按基本保额的一定比例(如20%-30%)赔付。某女士所患的左肺腺癌,其病理分期属于早期,符合合同约定的“轻症”标准,因此仅同意按轻症比例赔付,拒绝按重疾标准全额赔付10.7万元。

某女士对此感到万分委屈:自己明明确诊为肺腺癌,接受了手术治疗,是实实在在的“癌症”,难道就因为分期较早,就只能拿一小部分赔偿?她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委托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

君审律师团队的核心辩护策略

君审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由李鹏主任律师与夏越颖律师共同办理此案。他们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指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在法律和医学上均存在严重缺陷。

第一,病理诊断是判断肿瘤性质的终极标准。 律师团队牢牢抓住最核心的证据——医院出具的病理诊断报告书,该报告明确诊断为“左肺腺癌”。在医学上,这就是恶性肿瘤的明确诊断,无论其分期早晚。TNM分期是用于评估病情严重程度和指导治疗方案的工具,并不能改变疾病本身“恶性”的性质。律师团队指出,重疾险保障的核心是“恶性肿瘤”这一疾病本身,而非仅仅依据分期决定赔付比例。

第二,轻症与重症的划分标准存在歧义,应适用“不利解释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律师团队指出,保险合同中将早期肺癌归入“轻症”的划分标准,实质上是保险公司单方设定的限缩性解释。对于一个普通投保人而言,“恶性肿瘤”就是“癌症”,无论分期早晚,都应当获得全额赔付。保险公司的解释与投保人的合理期待严重不符。

第三,保险公司对该限缩性条款未尽到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律师团队指出,保险合同中将“早期肺癌”降级为“轻症”的条款,实质上减轻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属于免责条款。但该条款并未以加粗、标红等方式进行显著提示,保险公司也未能证明其在投保时已就该降级标准向某女士履行了明确的说明义务。因此,该限缩性条款对某女士不产生法律效力。

第四,保险公司的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 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从医学角度看,肺腺癌无论分期早晚,其“恶性”的本质完全相同。保险公司以分期为由降级赔付,与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相悖。

第五,适用“合理期待原则”。 律师团队指出,投保人购买重疾险的合理期待是“确诊癌症即可获得全额赔付”。保险公司将早期癌症排除在重疾赔付之外,违背了投保人的合理期待和保险合同的根本目的。

法院判决

在庭审过程中,君审律师团队通过医学证据与法律论证的双重结合,向法庭阐明了肺腺癌无论分期早晚均为恶性肿瘤的事实,以及保险公司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的问题。法院最终采纳了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代理意见。

法院认为:第一,某女士所患左肺腺癌经病理诊断明确为恶性肿瘤,无论其TNM分期如何,均不改变其“恶性”的本质;第二,保险合同中将早期肺癌归入“轻症”的条款,属于减轻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就该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该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法律效力;第三,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的不利解释原则,对“恶性肿瘤”定义及分期标准的争议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因此,保险公司以“属于轻症不符合重疾标准”为由拒赔(或降级赔付)的理由不能成立。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某女士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0.7万元(全额),并承担诉讼费用。

拿到判决书后,某女士感慨道:“感谢君审律师!我明明确诊了肺腺癌,接受了手术治疗,保险公司却因为分期早、属于‘轻症’就不按重疾赔。是律师帮我证明了,癌症就是癌症,无论分期早晚都是恶性肿瘤,保险公司不能用一个模糊的‘轻症’定义来逃避赔偿责任,拿回了应有的赔偿!”

案件启示

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李鹏主任律师在此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

病理诊断是判断肿瘤性质的终极标准。 肺腺癌无论分期早晚,其“恶性”的本质完全相同。TNM分期是用于评估病情严重程度和指导治疗方案的工具,并不能改变疾病本身“恶性”的性质。

保险公司将早期癌症降级为“轻症”的条款,属于减轻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格式条款。 若保险公司未尽到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该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原则”是重要维权武器。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投保人的“合理期待”应受法律保护。 投保人购买重疾险的合理期待是“确诊癌症即可获得全额赔付”,保险公司不能以分期为由降级赔付。

保险公司的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 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专业律师可以帮助您依法维权。 遇到此类因“属于轻症不符合重疾标准”被拒赔或降级赔付的情况,不要轻易放弃。专业律师可以从病理诊断的权威性、格式条款的效力、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等角度依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君审律所在云南宣威有办案团队,在以李鹏主任为首的律师团队中,夏越颖律师、肖园律师、乔辉律师、韩玉龙律师、赵晶晶律师、马嘉鸿律师等全体同仁,始终秉持专业、诚信、创新的服务理念,致力于为每一位保险消费者守护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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