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斌律师:食药案鉴定报告三步看清能否定案

2026/07/20 17:46:23 查看28次 来源:叶斌律师

本文基于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与办案经验。

很多家属和当事人一听到“鉴定报告”四个字,心里就凉了半截。特别是食品药品类案件,一份写着“某某物质有毒”的报告摆在面前,大部分人本能地觉得,这案子铁板钉钉了。但作为杭州刑事律师,我想说,事情远没有那么简单。法律上讲的“有毒有害”,和咱们日常生活里理解的“吃了不好”,完全是两回事。刑法要求的是实质性的危害,而不是一纸行政规范上的违规。就在前段时间,我们团队在外省某市办理的一起案子,核心突破口就是那份看似无懈可击的鉴定意见。

第一步:出报告的机构,到底有没有“金刚钻”

很多时候,侦查机关送检的机构,未必是针对涉案物质具有鉴定资质的。接手这类案子,我们团队第一步不是急着看结论,而是翻开鉴定报告的首页,查它的CMA(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CNAS(实验室认可)附表的范围。我见过太多在杭州拱墅、西湖区这边咨询的家属,拿着一份某地普通化工检测中心出具的“毒性”结论,以为这就是终审判决。如果出具鉴定意见的机构根本不具备食品毒理学的鉴定资质,那它在法律上就是一份无效文书,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就像你不能让一个骨科医生去判断心脏瓣膜的问题,他出的诊断书,法官能采纳吗?显然不能。

第二步:送检的样品,中途有没有“变了味”

资质问题过关了,下一个要盯死的就是样品的流转过程。我们团队内部曾经为一个保健品案的这个细节争论了很久,最后决定申请调取整个扣押和送检的同步录音录像。为什么?因为从查获到送进实验室,中间的提取、封装、储存,任何一个环节有漏洞,都可能导致样品失真。如果涉案食品因为保存不当,在高温或潮湿环境下滋生了新的有害物质,那鉴定出来的“毒”,到底算谁的呢?这显然不能算作当事人当初添加或者销售的。在杭州执业十八年,我越来越深刻地体会到,程序上的瑕疵,往往是撬动实体问题的第一把钥匙。

第三步:抛开剂量谈毒性,是个伪命题

这是最容易被忽视,也恰恰是辩护空间最大的地方。刑法惩治的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核心在于对人身健康的实质性危害。我们团队在最近的一起案件中,发现涉案食品中虽然检出了某些禁用药物成分,但经过反复测算,其添加的剂量极低,按照正常人的食用习惯,摄入量远远达不到产生毒理学风险的程度。这让我想起一个很形象的类比:我们喝的可乐里含有咖啡因,但如果把牙买加蓝山咖啡因的含量标准套在可乐上,岂不荒唐?食品中禁止添加药品,这是一个行政禁止规范;但要把这种行为定性为刑事犯罪,必须具备值得刑法追究的实质性危害程度。如果毒性有限、剂量极低,根据法律规定,完全可以依法不做犯罪处理。这也是为什么,在这种情况下,盲目录认罪认罚,等于放弃了自己最大的筹码。

案件到了这里,家属和当事人能做什么

如果你或家人正因为一份食品药品的鉴定报告而在杭州遇到了难题,尤其是在拱墅、西湖或滨江区,不知道下一步该怎么走,可以把情况先梳理一下告诉我。刑事案件的黄金辩护期稍纵即逝,一份有瑕疵的鉴定意见不会自己开口说话,它需要一个专业团队去解剖、去质证。作为专注杭州本地刑事案件十八年的律师,我能帮你清晰地判断,这份报告到底能把案子推到多远,以及当前最有利的选择是什么。

说到底,法律不是自动售货机,投入一份鉴定报告就会掉出一份判决书。无论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终定罪的链条上,每一个环节都必须严丝合缝。鉴定意见只是其中一个环节,它需要被审视,被检验,而不是被盲从。对每一个深陷其中的家庭而言,在签字之前多问几个为什么,往往就藏着转机。

常见问题

家属收到食药案鉴定报告,第一步该做什么?

不要急着认罪。第一步是审查鉴定机构资质,看其是否具备涉案物质的具体检测能力。如果资质不符,这份报告在法律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食药犯罪鉴定报告有问题,能争取不起诉吗?

有可能。如果鉴定报告因程序违法或机构无资质被排除,或者剂量与毒性未达实质危害标准,在审查起诉阶段完全可以据此争取不起诉。

食品药品里检测出禁用药物,就一定构成犯罪吗?

不一定。定罪要看是否达到实质危害程度。如果添加剂量极低、毒性有限,没有造成实际危害风险,依法可以不认定为犯罪。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律师简介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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