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龙文区某建筑工程公司,阿伟做建筑工人15年。2026年3月4日的下午,她在地下室施工时顶板模板坍塌被埋,胸椎T12压缩性骨折。被紧急送往漳州市中医院,诊断为"胸椎T12压缩性骨折",需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
建筑工程公司:'人是包工头找的,找包工头去,跟我们公司没关系'
术后,阿伟坐在轮椅上,翻身都需要家人帮忙。阿伟的妻子找到公司,负责人的话让人心寒:'人是包工头找的,找包工头去,跟我们公司没关系'说完转身就走不再理会。走投无路之际,阿伟的老乡介绍他找到了泽良律所。阿伟问律师的第一句话是:"像我这种情况,到底算不算工伤?"
穿透四层转包关系,锁定有资质方兜底责任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阿伟的情况完全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律师指导阿伟收集了六类关键证据:一是阿伟与工头陈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工作安排和工资结算;二是微信转账记录——每月25固定金额转账,备注'工资';三是工地/车间考勤表,显示阿伟每日早7点进场的规律;四是4位工友的证人证言,证实阿伟在工地/车间工作半年的事实;五是事发当日的120急救出车记录,注明了事发地点和时间;六是现场安全巡查记录,记录了地下室施工时顶板模板坍塌被埋的全过程。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2026年6月,泽良律师向漳州区人社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单位在答辩中以属个人操作失误为由提出抗辩。律师在意见书中指出: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阿伟的情形完全符合工伤认定要件,单位的抗辩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人社部门采纳了律师意见,于2026年9月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伤情稳定后,阿伟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因骨折愈合后遗留疼痛和活动受限,经鉴定评定为七级伤残。
赔偿计算: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阿伟依法可获赔偿项目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康复理疗费。律师依据完整的证据链——包括劳动关系证据、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工资银行流水、医疗费票据——证明阿伟的诉求合法有据。仲裁阶段,单位仍以伤情与工作无关为由提出抗辩。律师逐一出示证据:工资流水证明了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为8059元;鉴定结论书证明了七级伤残等级;全套医疗记录证明了伤情与事故的直接因果关系。2026年10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单位一次性支付阿伟工伤赔偿43万元(含全部法定项目)。阿伟拿到赔偿款后感慨:"我做建筑工人6年,头一回为自己的权益打官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