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汕头保险拒赔君审律所韩玉龙律师(全国办案)快速获赔46万:膀胱癌,未浸润不达理赔标准拒赔重疾险

2026/07/23 17:03:30 查看8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在重疾险的理赔实践中,保险公司常以“未浸润”、“未转移”、“未达重疾标准”等理由拒绝赔付。对于膀胱癌而言,这种争议尤为常见——部分保险合同将“非肌层浸润性膀胱癌”排除在“重症”之外,仅同意按“轻症”比例赔付,甚至直接拒赔。然而,当被保险人已确诊膀胱恶性肿瘤并接受手术治疗时,保险公司能否仅凭“未浸润肌层”这一技术性理由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广东汕头的一位某男士(为保护隐私,化名)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他被确诊为膀胱癌后申请理赔,却被保险公司以“肿瘤未浸润肌层,不达理赔标准”为由拒赔46万元。在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下,他最终成功获赔46万元。

案件背景

几年前,广东汕头的某男士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46万元。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保险期间内,他因血尿等症状就医,经膀胱镜检查及病理活检,被明确诊断为“膀胱恶性肿瘤”(尿路上皮癌),并接受了经尿道膀胱肿瘤切除术。术后病理报告显示,肿瘤限于黏膜层,未浸润肌层。

确诊后,某男士向保险公司提交了重疾险理赔申请。他认为,膀胱癌本身就是恶性肿瘤,理应获得全额赔付。

保险公司的拒赔逻辑

然而,保险公司的审核结论让他无法接受:拒赔。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恶性肿瘤必须具有浸润性特征,而某男士的肿瘤限于黏膜层,属于非浸润性癌,不符合理赔标准。保险公司主张,其病情“未达重疾赔付标准”,仅同意按“轻症”比例赔付(如保额的20%-30%),拒绝按重疾标准全额赔付46万元。

某男士对此表示异议,认为膀胱尿路上皮癌本身就是恶性肿瘤,其治疗方式和预后风险都与良性肿瘤有本质区别。在多次沟通无果后,他委托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

君审律师团队的核心辩护策略

君审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由李鹏主任律师与韩玉龙律师共同办理此案。他们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指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在法律和医学上均存在严重缺陷,并构建了以下核心代理意见。

第一,医学专业认定——膀胱癌在医学上属于恶性肿瘤范畴。 律师团队收集了某男士的病理报告、手术记录、治疗方案等证据,并邀请泌尿外科专家出具专业意见。专家论证明确指出:膀胱尿路上皮癌在医学上属于恶性肿瘤范畴,其生物学行为具有恶性特征,需要按照恶性肿瘤的方案进行治疗和随访。“非浸润性”仅指肿瘤侵犯的深度(限于黏膜层),并不改变其“恶性肿瘤”的本质。

第二,合同条款解释——保险公司对“浸润”的要求过于机械,未考虑不同器官恶性肿瘤的特殊性。 律师团队指出,膀胱癌的“非肌层浸润性”在临床分期中属于早期,但仍是恶性肿瘤。保险公司将“浸润肌层”作为理赔的唯一标准,实质上是在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定义之外增设了额外的赔付门槛。保险公司对“浸润”的理解过于机械,未充分考虑膀胱癌的临床分期特点。

第三,合同目的考量——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目的是为罹患严重疾病的被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 律师团队强调,不应将技术性要求凌驾于保障目的之上。某男士的膀胱癌已确诊并接受了手术治疗,其疾病严重程度和治疗费用完全符合重疾险的保障本质。律师团队还提交了化疗记录、治疗成本核算等证据,证明其治疗已构成重大医疗干预。

第四,适用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原则”和《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律师团队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主张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同时,援引《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主张保险公司不得在条款中设置不合理的或违背一般医学标准的要求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法院判决

在广州法院的审理过程中,君审律师团队通过严谨的法律论证和扎实的证据链,彻底驳斥了保险公司的不合理拒赔理由。法院采纳了君审律师的代理意见。

法院认为:第一,膀胱尿路上皮癌属于恶性肿瘤范畴,其诊断和治疗都按照恶性肿瘤标准进行;第二,保险公司对“浸润”的要求过于机械,未考虑膀胱癌的特殊性;第三,根据保险法的不利解释原则,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因此,保险公司以“未浸润不达理赔标准”为由拒赔的理由不能成立。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某男士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46万元。

拿到判决书后,某男士的家属感慨道:“感谢君审律师!我确诊膀胱癌并接受了手术治疗,保险公司却因为肿瘤未浸润肌层就拒赔46万元。是律师帮我证明了,膀胱癌本身就是恶性肿瘤,不能因为‘未浸润’就否认其恶性本质,拿回了应有的赔偿!”

案件启示

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李鹏主任律师在此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

膀胱癌本身就是恶性肿瘤。“非浸润”仅指肿瘤侵犯的深度,并不改变其“恶性”的本质。 保险合同将“浸润肌层”作为理赔的唯一标准,实质上是在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定义之外增设了额外的赔付门槛,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责任。

保险公司的限缩性条款须经“明确说明”方才生效。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对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必须在投保时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和明确的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格式条款存在歧义时,应适用“不利解释原则”。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保险公司的理赔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 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不得在条款中设置不合理的或违背一般医学标准的要求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专业律师可以帮助您依法维权。 遇到此类因“未浸润”被拒赔的膀胱癌案件,不要轻易放弃。专业律师可以从医学认定的权威性、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等角度依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君审律所在广东汕头有办案团队,在以李鹏主任为首的律师团队中,夏越颖律师、肖园律师、乔辉律师、韩玉龙律师、赵晶晶律师、马嘉鸿律师等全体同仁,始终秉持专业、诚信、创新的服务理念,致力于为每一位保险消费者守护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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