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错误认定为吸毒人员如何维权?

2026/07/24 16:47:28 查看8次 来源:王蒙磊律师

前言

毒品是全人类共同的敌人。吸毒之害猛于虎,不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败坏社会风气,而且直接诱发和导致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给社会安定带来巨大威胁。很多吸毒者在自我毁灭的同时,使家庭陷入困境,甚至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的悲惨情形。为此,我国采取多种措施开展禁毒行动,以确保人民群众免受毒品之害。

但是,如果没有吸毒的人员,被错误登记为吸毒人员。因此被贴上“吸毒人员标签”生活将会发生改变。第一有可能面临送到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失去人身自由;第二被录入禁毒信息综合应用系统驾驶证被强制注销不能驾驶车辆;第三无法在银行和平台贷款,甚至不能注册成为网约车司机;第四对“吸毒人员动态管控”包括上门的尿检,只要有过吸毒记录,使用身份证入住宾馆、乘坐交通工具,都会触发系统预警,迎来无差别的检查。

错误被登记为“吸毒人员”在法律上受到的处罚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吸食、注射毒品可以被采取治安拘留或并处罚款;根据《戒毒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吸毒人员作出强制隔离戒毒(2年)或社区戒毒(3年)的行政强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依法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但是如果被错误认定为“吸毒人员”在法律上有哪些救济途径?

一、向检察院申请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检察院作出检察建议

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是可以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作出检察建议的。根据《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要求检察院“积极推动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

检察院如何监督: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有力监督;对于行政机关合法行政行为,依法支持,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积极争取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推进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的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与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制度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充分发挥各自功能,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实效。

人民检察院认为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情形的,经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可以依照《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对于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或者不作为,可以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

建立健全人民检察院听取行政机关意见制度。强化系统观念,协同参与政府开展的行政执法监督、案件评查等活动,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实效。

一、被错误登记为吸毒人员,检察院通过检察监督撤销错误登记

案例:从未接触过毒品,咋成了吸毒人员?(案例来自广州市司法局官网)

15年前的一个错误信息登记,给刀某的生活带来无尽的烦恼,在县检察院的监督下,刀某莫名背负的吸毒人员标签终于被摘除了。2009年刀某报名参军,却被告知自己是吸毒人员不能入伍。得知这个消息,刀某感到莫名其妙,自己从未接触过毒品,怎么就成了吸毒人员?带着疑问,他来到派出所反映情况。经当地派出所查询,原来刀某被禁毒信息综合应用系统错误登记为吸毒人员,派出所调查了解真实情况后为其开具了无吸毒记录证明,刀某故而得以入伍。可刀某万万没想到,退伍后,其在禁毒信息综合应用系统里的错误登记并没有被删除,因此,刀某在出行、住宿时常受警察盘问,日常工作生活也受到影响。15年来,刀某多次到相关部门要求删除其为吸毒人员的登记信息,但始终未能得到解决。

2023年12月,县检察院在办理孟某诉某某县公安局撤销社区戒毒决定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中发现了这一线索,该院遂启动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立案调查核实。

但当检察官到公安机关调阅原始执法卷宗时,却被告知卷宗材料已经遗失、无法调取。之后,检察官在禁毒信息综合应用系统中发现,资料记录刀某从2000年开始吸食毒品海洛因成瘾,2004年被强制隔离戒毒。“2000年刀某年仅10岁,怎么可能吸食毒品海洛因成瘾?怎么可能在本该上学的时间被强制隔离戒毒?”带着问题,办案检察官走访了刀某曾经就读的学校、工作单位,了解到他品行端正,没有吸食毒品的不良嗜好,且2004年,其正在某中学上学,不可能被强制隔离戒毒。

要还刀某清白,仅凭这些证据还不够。办案检察官进一步展开调查,分别到刀某从小生活的村社、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地,对可疑人员进行逐一排查。在层层排查中,办案检察官抓住一个重要线索:刀某同村有一名与其同名的吸毒人员,该吸毒人员的经历和刀某认定材料内容高度吻合。办案检察官将该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确认了刀某身份信息被误录的事实,并于2024年4月,删除了刀某错误的登记信息。

为查明是否还有类似情形发生,某某县检察院利用该县吸毒人员管理系统、吸毒人员动态管理系统和信访平台数据,构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通过数据碰撞比对、实地走访调查、查阅档案等多种方式,排查出多条错误登记吸毒人员信息的数据。

针对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录入吸毒人员身份信息操作不规范、审核不严格等问题,县检察院向当地公安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公安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整改,开展吸毒人员登记信息集中核实纠错专项行动,对已确认的错误登记信息进行更正删除。

二、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权

(一)通过行政诉讼来更正错误登记为吸毒人员的信息

案例:男子称贷款遇阻才发现被登记为吸毒人员(案例来源:央广网新闻)

高某2019年4月,他创办了一家建筑劳务公司。2022年5月,他在银行办理抵押贷款时审批未通过。经向住所地所属派出所查询,才得知自己于2011年被某地派出所登记为吸毒人员。

“我从来没吸过毒,怎么会被登记为吸毒人员?”疑惑之际,他联系到派出所,“经过他们调查,原来2011年他们抓我弟弟的时候,弟弟冒用了我的身份信息,他们就将我登记为了吸毒人员。”

高某认为,虽然警方删除了其在公安内网的吸毒人员信息,但其信息已关联到外部互联网,导致其无法在银行和平台贷款,甚至不能注册成为网约车司机,他要求警方作出处理以恢复其正常生活。警方负责人则表示,因目前科学技术问题,对在外网消除吸毒信息,公安机关目前不能办理,“互联网公司也无法解决。”但随着网络技术发展,条件允许警方就会主动删除其不良信息。因吸毒登记带来的不良后果,公安机关愿意出具证明配合消除不良影响,并请求其谅解。

2023年9月,高某对公安分局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对方将其误录为吸毒人员的行政行为违法并更正其网上吸毒登记信息,同时要求赔偿损失500万元。

虽然裁定驳回上诉,但法院院还是在判决书中注明称,某公安分局错误登记高某为吸毒人员,给其生活造成诸多不便属实。公安分局宜采取有力措施,竭力消除错误登记给高某生活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

(二)通过行政诉讼撤销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

案例:顾某诉某公安分局行政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

法院认为:《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采集、送检、检测样本,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采集女性被检测人尿液检测样本,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被告提交的吸毒嫌疑人尿液采集监管记录表中采集人姓名及经手人签字均为男性民警王海,被告辩称采集时有女性工作人员陪同,但未提交相应证据,本院对此辩解不予采信。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属于程序违法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采集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当分别保存在A、B两个样本专用器材中并编号,由采集人和被采集人共同签字封存,在低温条件下保存,保存期为两个月。”,被告未提交将采集的原告的检测样本分别保存在A、B两个样本专用器材中并编号的证据,其检测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属于程序违法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一)经血液、尿液和唾液等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分;(二)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曾经进行自愿戒毒、人体毛发样品检测出毒品成分等情形;”,第八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一)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二)有证据证明其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至少三次使用累计涉及两类以上毒品的;(三)有证据证明其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妨害公共安全等行为的。”,根据上述规定,在认定吸毒人员吸毒成瘾后,根据情形进一步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被告未提交认定原告吸毒成瘾的证据,直接认定原告吸毒成瘾严重,属于证据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制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前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被告在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后未通知原告的家属,违反了上述规定,但该行为是被诉行政行为之后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不影响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认定。原告此诉称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原告要求撤销被告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理由成立,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对原告顾某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被告承担。

(三)通过行政诉讼达到公安机关撤销戒毒决定

案例:刘某诉某公安机关行政强制一案

上诉人分局因行政强制一案,不服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向中院提起上诉。在中院审理过程中,分局以认定刘某吸毒成瘾证据不足,自愿撤销社区戒毒决定为由,申请撤回上诉;刘某同意上诉人的意见,故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是解决行政争议。本案中,行政争议已解决,现刘某申请撤回起诉、分局申请撤回上诉,属自愿;撤回起诉、上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分局撤回上诉;二、准许刘某撤回起诉;三、一审判决视为撤销。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通过行政诉讼恢复被强制注销驾驶证

案例:海某诉被告公安局行政诉讼一案

法院认为,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七)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有第一款第七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二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之规定,本案中,根据公安厅交警总队给被告出具的回复、被告提供的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结果截图及被告的陈述可得知:2014年6月7日,被告以原告吸毒成瘾未戒除为由注销了原告的驾驶证在原告提供其未吸毒的相关材料后,被告于2019年5月9日为原告办理了驾驶证的注销恢复;2019年6月26日,被告以原告逾期3年未换证为由,注销了原告的驾驶证。但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具有上述规章规定的应当被注销驾驶证的情形,且被告在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在注销前通知过原告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因此,被告2019年6月26日注销原告驾驶证的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

参照公安部印发的《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二十八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三)机动车驾驶人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至第九项情形之一的,由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注销机动车驾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自动注销前三个月,通过信函、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及第二十九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或者计算机管理系统依法自动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时,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档案管理岗每月从计算机管理系统下载并打印机动车驾驶证注销信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有条件的,可以通过信函、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作废公告应当采用在当地报纸刊登、电视媒体播放、车辆管理所办事大厅张贴、互联网网站公布等形式;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机动车驾驶人的姓名、档案编号、证芯编号,注销原因和注销时间。在车辆管理所办事大厅和辖区运输企业张贴的公告,信息保留时间不得少于六十日,在互联网网站公布的公告,信息保留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之规定,被告在注销原告驾驶证前三个月应当通过信函、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原告,并收回原告的机动车驾驶证,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但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履行了上述工作规范规定的相应行政程序,故其注销原告驾驶证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被告公安局2014年6月7日注销原告驾驶证的理由为吸毒成瘾未戒除2019年5月9日为原告办理了驾驶证注销恢复,而2019年6月26日的注销原因为逾期3年未换证。由此可见,被告先后两次以不同理由作出了两次注销行为,2019年6月26日的注销行为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故原告对被告2019年6月26日的注销行为提起诉讼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同时也不属于重复起诉。

综上,被告公安局2019年6月26日注销原告驾驶证的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应予以撤销。关于原告要求判决责令被告立即恢复原告的机动车驾驶证,并给予自恢复之日起三年的换证期的请求,司法权不能代替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原告应向有权行政机关主张,故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某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注销原告海某驾驶证的行政行为;二、驳回原告海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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