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存放在医院的冷冻胚胎,可以取回吗?——冷冻胚胎在法律上的定位

2026/09/11 17:04:27 查看6次 来源:王蒙磊律师


案情简介:

王某某、蒋某某是夫妻要取回存放在某医院的冷冻胚`胎。医院不同意。王某某夫妇将医院起诉到法院。

法院判决:

在王某某、蒋某某夫妇提供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合法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某某医院返还存放于该院的两枚冷冻胚`胎。

案例介绍

王某某、蒋某某夫妻观点:

(一)冷冻胚`胎涉及保管合同和医疗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依照保管合同法律关系,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而保管人在保管期间届满或寄存人提前领取时,应将原物及孳息归还寄存人。胚胎是具有潜在生命价值的特殊物,基于其特殊性,当事夫妻作为胚`胎的权利人,取回胚胎的行为应视为自主处分其权利。保管合同和医疗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并非互相排斥,而是从不同角度反映了胚`胎在法律上的多面性,应当综合考虑两种法律关系妥善解决。

(二)案涉两枚胚胎含有二申请人夫妻双方DNA遗传信息,与申请人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无论从伦理还是遗传上讲,王某某、蒋某某是胚胎的权利人

(三)某某医院应当将冷冻胚`胎返还权利人。二人在某某医院签署《自愿接受胚胎冷冻保存、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时约定二人支付费用,某某医院对胚胎冷冻保存,双方构成保管法律关系,保管物就是冷冻胚胎,二人作为寄存人有权领取保管物,二人对其存放的两枚胚胎享有监管权和处置权。(四)履行辅助人制度在我国没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也不能避免交付过程的风险。原审判决作出后,经寻找,现有医疗机构均不同意接收其他医疗机构移交的冷冻胚胎。王某某、蒋某某是否具备保存胚胎的条件不影响二人享有要求某某医院返还冷冻胚胎的权利。现有法律对此并无禁止性规定,二人要求取回冷冻胚胎的行为并未违反我国传统社会伦理、道德,未违反公序良俗。全国判决冷冻胚胎给个人的案例很多。

法院认为:

首先,冷冻胚胎系特殊物(或称伦理物),具有孕育生命的可能性,其中包含了男女双方的DNA遗传信息,在生命伦理上与男女双方有着密切联系,王某某、蒋某某系案涉冷冻胚胎的权利人,享有民事私法上的正当权利。但是,冷冻胚胎并非自始存在。王某某、蒋某某通过在某某医院接受身体检查,由某某医院作出促排`卵、体外受精、胚胎培养、胚胎植入等一系列医疗行为,行体外受精-胚胎植入手术,同时为避免反复取`卵为女性带来的身体影响,某某医院一次性培养了三枚胚胎,除已植入的一枚,将另外两枚胚胎予以冷冻备用。某某医院向王某某、蒋某某出具了《胚胎冷冻、解冻有移植知情同意书》《未受精`卵`子、剩余精`子及胚胎处理知情同意书》,王某某、蒋某某在上述两份知情同意书上签字捺印进行确认。由此可以认定,王某某、蒋某某与某某医院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同时可见,冷冻胚胎并非个人直接交由某某医院保管,而是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形成,冷冻胚胎的形成系医疗服务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凝聚了先进的体外辅助生殖技术,并非一般保管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保管人交付保管物或孳息的规定,王某某、蒋某某关于与某某医院构成保管合同法律关系的主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保管合同的规定,依法不能成立。

其次,如前所述,冷冻胚胎为特殊的伦理物,作为具有生命潜质的人类遗传资源,当事人对其的占有、使用、处分与普通物均有所不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关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等规定对包括冷冻胚胎在内的人类遗传资源的保存、使用、处置等作出了相应规定,特别强调了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对保藏人类遗传资源作出了明确规定,明确了人类遗传资源的保藏需“具有符合国家人类遗传资源保藏技术规范和要求的场所、设施、设备和人员”。

目前我国并无关于个人持有或保藏人类遗传资源的相关规定。因此,王某某、蒋某某对冷冻胚胎权利的行使应当在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及法律框架设置下进行,二审判决认定胚胎权利人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合法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后,某某医院方可将冷冻胚胎返还,由经批准的履行辅助人进行保管,这一认定既考虑了王某某、蒋某某对案涉冷冻胚胎的应有权利,又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再次,考虑到王某某、蒋某某的诉求,一审法院在庭审中询问了王某某关于冷冻胚胎取回方式及有无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合法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交接的意见,王某某陈述其“找专业的人员去取,风险由我方承担”“我方选择有资质的机构。我方自己承担这个责任,这个风险我方自己承担”。故,一审法院作出在王某某、蒋某某提供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合法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某某医院返还存放于该院的两枚冷冻胚胎这一判决,实际已经支持了王某某、蒋某某的诉讼请求。对王某某、蒋某某提出的未能找到有资质医疗机构接收案涉冷冻胚胎的再审申请理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进入再审的法定情形。在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审理程序等方面均无不当的情形下,对王某某、蒋某某关于由某某医院向二人返还案涉人体冷冻胚胎的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最后,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案涉及的冷冻胚胎返还问题,与其他案件所涉标的确有不同,本院对冷冻胚胎作为伦理物报以充分尊重的态度,对由此带来的人伦情怀、情感寄托表示充分理解,对当事人的权利诉求予以充分重视与关切,并作出审慎处理。本院也相信,无论案涉冷冻胚胎继续保存于某某医院或是经当事人寻得其他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收,抑或以其他合法方式被妥善处置和对待,王某某、蒋某某对冷冻胚胎应当享有的权利能够也应当得到同样充分的尊重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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