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签完合同才发现条款对自己极为不利,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这种情况下能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合同吗?今天从法律专业角度把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讲清楚。
显失公平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
要件一:客观上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
合同成立时,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一方获得利益远超合理范围,另一方承担义务远超合理范围。
判断标准:是否明显违反等价有偿原则。不是说稍有不对等就构成显失公平,必须是"明显"的不对等,达到一般人都能看出不合理的程度。
举例:市场价100万的房屋以30万卖出,价格差距悬殊,客观上明显不对等。
要件二:主观上一方利用了对方的弱势状态
一方利用了对方处于以下情形:
危困状态:对方陷入经济困难、急需资金等困境。
缺乏判断能力:对方因知识、经验不足等原因无法正确判断合同后果。
举例:趁你急需用钱治病,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收购你的房产,既利用了你的危困状态,又造成了客观上的不对等。
两个要件缺一不可
只有客观不对等没有主观利用的,不构成显失公平。比如双方自愿交易,一方因市场行情变化获利丰厚,不属于显失公平。
只有主观利用没有客观不对等的,也不构成显失公平。比如一方利用对方的信任但合同条款本身公平合理,不构成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与格式条款的区别
格式条款是一方预先拟定、重复使用、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至四百九十八条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规制: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显失公平针对的是整个合同或主要条款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格式条款针对的是特定条款的效力问题。
常见显失公平的情形
情形一:趁人之危的低价收购
对方知道你急需用钱,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收购你的财产。
情形二: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不公平条款
对方利用专业知识优势,在合同中设置你无法理解的隐蔽条款,使你承担不合理义务。
情形三:利用缺乏经验的捆绑交易
对方利用你缺乏交易经验,捆绑不必要的附加服务,收取高额费用。
情形四:紧急情况下的高价服务
在你紧急需要某项服务时,对方大幅抬高价格,利用你的紧迫处境获取暴利。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显失公平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撤销权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行使,不能单方通知撤销。
合同被撤销后的处理
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效,双方应当返还已取得的财产,不能返还的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
实务建议
第一,签合同前仔细审查条款,不理解的内容要求对方解释并书面确认。
第二,重大交易请律师审查合同,避免陷入不公平条款。
第三,发现显失公平情形后,在一年内及时行使撤销权。
第四,收集对方利用你弱势状态的证据,如谈判记录、沟通记录等。
第五,合同撤销后及时主张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
温州苍南魏娜律师提醒:显失公平的合同法律允许撤销,但认定标准严格需要专业判断。作为温州苍南律师、温州合同债务律师,浙江文越律师事务所魏娜律师帮你审查合同、依法主张撤销。
#温州合同律师 #温州苍南律师 #温州苍南魏娜律师 #显失公平 #合同撤销 #趁人之危 #格式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