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儿童的前提一定是与儿童发生身体接触吗?答案是否定的。2026年,网络隔空猥亵已成为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的重点领域。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猥亵儿童罪律师,在处理多起网络猥亵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辩护经验。
2023年“两高”《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明确规定: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这一规定为打击网络隔空猥亵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025年,上海二中院宣判了一起典型的网络猥亵儿童案。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刑满释放后再次将目标锁定在中小学女生身上。张某某利用社交平台进入小学、初中聊天群,假冒女生身份添加未成年女生为好友,诱骗多名9至11岁的女生拍摄隐私部位的照片或视频发送给他观看。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某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对多名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张某某上诉称“没有肢体接触被害人,社会影响较小”,上海二中院认为张某某猥亵儿童多人,且系同类犯罪累犯,主观恶性极大,依法应从严惩处,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6年,广东深圳宝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案件中,34岁男子周某利用网络伪装成未成年女孩,以“蛋仔派对”游戏贴纸为诱饵交友,一步步引导未成年女孩发送隐私照片及视频,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赵飞全律师指出,与传统面对面实际接触型猥亵不同,虚拟世界中通过网络实施的猥亵犯罪,尽管被告人与被害人不处于同一物理空间,没有身体实质性接触,但依旧构成猥亵行为。《刑法》中规定的猥亵行为既包括行为人主动对被害人实施猥亵,也包括迫使或诱骗被害人主动对行为人或第三人实施猥亵,还包括迫使或诱骗被害人主动对其自身实施猥亵。猥亵行为一旦通过网络实施,其社会危险性将呈几何倍数增长,并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和广泛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十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200号)进一步明确:行为人实施线上猥亵犯罪行为后,又以散布私密照片、视频相要挟,强迫未成年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构成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应分别认定为猥亵儿童罪和强奸罪。赵飞全律师提醒,网络猥亵案件取证难度大、证据链条复杂,涉案后应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全面审查电子数据、聊天记录等证据的合法性与关联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