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理律师咨询:离婚后才发现对方婚内继承了房产,还能要求分割吗?

2026/08/04 10:20:19 查看30次 来源:许阿赛律师

离婚后发现对方婚内继承的房产能否要求分割,核心取决于两个法定要件:一是该继承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二是该财产是否属于离婚时未予分割的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除外。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明确,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也就是说,如果对方婚内继承房产时,被继承人没有留下遗嘱明确该房产只归对方个人所有,或者是通过法定继承方式取得的房产,那么该房产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怕离婚后才发现,也有权要求分割。

从程序依据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如果对方在离婚时刻意隐瞒该继承房产的存在,还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分割财产时可以要求对其少分或者不分。关于权利行使的时效问题,如果是对方隐藏财产导致未分割的,诉讼时效为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财产存在之日起三年;如果是双方都知晓该财产存在,离婚时均未提出分割的,属于共有物分割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权利人可以随时提出分割主张。

要求分割离婚时未发现的婚内继承房产,份额怎么确定?

通常情况下,对于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首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分割份额,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原则上会按照均等份额进行分割,同时兼顾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调整。如果有证据证明继承人一方存在刻意隐瞒该继承房产的行为,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隐藏夫妻共同财产情形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判决隐藏财产的一方少分甚至不分该房产。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继承人在继承事实发生后、遗产实际分割前,明确作出了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且该放弃行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无效情形的,该放弃行为有效,配偶一方无权主张分割该房产。因为继承权是基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身份关系产生的专属权利,继承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继承,不需要经过配偶的同意,只有在继承人实际取得继承财产的所有权之后,该财产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配偶才享有相应的共有权利。此外,如果该继承房产涉及其他继承人的份额,需要先通过继承纠纷析产,确定继承人享有的具体份额之后,再对该部分份额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婚内遗嘱继承的房产,遗嘱没有明确写只归子女个人,是不是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种情况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确定只归一方”,要求被继承人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作出明确、排他的意思表示,即明确表明该财产仅由子女个人享有,排除其配偶的共有权利,否则就应当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实践中很多老人立遗嘱时,往往只会表述“我的房产由我的儿子某某继承”,不会额外注明“仅归某某个人所有,与其配偶无关”,这种表述不符合“明确只归一方”的法定要件,因此子女通过该遗嘱继承取得的房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作为共同体共同承担家庭责任,一方取得的财产收益原则上归双方共有,只有在被继承人明确作出排除配偶权利的意思表示时,才优先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认定为个人财产。如果老人想要确保自己的财产只留给自己的子女,不会因为子女离婚被分割,就需要在遗嘱中明确注明财产仅归子女个人所有,不作为其夫妻共同财产,才能实现相应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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