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主张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并不必然能以“争取抚养权”为由直接要求对方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作为补偿,但两项诉求之间存在法定关联,法院在分割财产时会结合抚养义务的负担情况作出倾向性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也就是说,“照顾子女”是财产分割的核心法定原则之一,若子女抚养权判归一方,法院在酌定财产分割比例时,通常会对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予以适当倾斜,这一倾斜本质上是对子女后续生活、教育需求的保障,并非对直接抚养方的单独补偿。此外,若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负担了较多的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家庭义务,还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的规定,单独主张离婚经济补偿,该补偿可以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抵扣,最终呈现的结果也是直接抚养方获得更多的财产份额。从法理层面看,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核心是平衡双方的劳动贡献,家庭义务虽然不直接产生经济收益,但对家庭存续、另一方的职业发展、子女的健康成长均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因此法律通过财产倾斜分割和经济补偿两项制度,避免承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因离婚陷入经济困境,同时保障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水平不随父母离婚出现大幅下降。需要注意的是,若双方事先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婚内财产协议或者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作出了明确约定的,应当优先按照约定执行。
没有争取到抚养权的一方,之后还能要回孩子的抚养权吗?
离婚时确定的子女抚养权归属并非永久不变,未获得抚养权的一方有权通过双方协商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申请变更抚养权,符合法定情形的,法院会依法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明确了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情形:一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是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是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该规定的核心法理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抚养权的设置本质上是为了给子女提供稳定、健康的成长环境,若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了损害子女利益的情形,法律允许对抚养权归属作出调整,而非以离婚时的判决作为终局结论。实践中不少人存在“离婚时抚养权判给谁就永远归谁”的误区,实际上只要子女尚未成年,随时可以提出变更抚养权的诉求,该诉求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需要注意的是,若双方私下协商一致变更抚养权,即便没有经过法院判决,只要变更行为不存在损害子女利益的情形,同样具备法律效力,若双方对变更存在争议,则需要通过诉讼方式确认。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哪些情形下可以要求对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只有当夫妻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形时,才可以要求对方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其余情形均不属于少分不分财产的法定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该规则的法理基础是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或者通过虚构债务的方式侵占另一方的财产份额,本质上是对另一方财产权利的侵犯,法律通过设置少分或者不分的惩罚性规则,对受侵害方的权益进行救济,同时对侵害共同财产的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实践中不少人存在“对方有家暴、出轨等过错就应当净身出户”的认知误区,实际上家暴、出轨等属于婚姻中的过错行为,无过错方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但该过错不属于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法定情形,除非过错方同时存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侵害共同财产的行为。此外,若双方事先签订了合法有效的财产协议,约定一方存在特定过错时净身出户,且该约定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的,可以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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