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夫妻双方结婚时,一方隐瞒性功能障碍,起诉离婚”

2026/08/04 10:24:29 查看19次 来源: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婚前隐瞒性功能障碍,法律如何救济?

婚姻的缔结以自愿与信任为基础。当一方婚前隐瞒性功能障碍,另一方婚后知晓真相,法律提供了怎样的救济路径?这涉及《民法典》第1053条可撤销婚姻制度与第1079条离婚制度的交叉适用,需要从规范层面予以辨析。

 法律定性:可撤销,而非无效

性功能障碍不属于《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重婚、近亲结婚、未达法定婚龄)。但《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性功能障碍是否属于“重大疾病”,《民法典》未明确列举。司法实践确立了认定标准:是否足以影响另一方结婚的自由意志,或是否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有法院指出,性生活是婚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生育后代的基本条件,是否具备正常性能力往往是缔结婚姻的重要判断标准,因此性功能障碍应属婚前应当告知的“重大疾病”。北京海淀法院、上海浦东法院均已有支持撤销婚姻的生效判决。

撤销权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超过一年,撤销权消灭,只能通过离婚诉讼寻求救济。此外,若婚前已被告知病情仍自愿结婚,则不得再以隐瞒为由主张撤销。

 超过除斥期间或已告知:离婚路径

若撤销权已消灭,或婚前已告知病情,另一方只能起诉离婚。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是“感情确已破裂”。

性功能障碍本身并非法定离婚事由,法院通常不会仅因此判离,尤其当男方积极治疗、无其他过错时。但若因此导致夫妻分居满两年,则可能适用“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规定判决离婚。

 损害赔偿:有过错方可主张

婚姻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北京海淀法院曾判决过错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但在离婚场景下,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须以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遗弃或“其他重大过错”为前提。隐瞒性功能障碍能否被认定为“其他重大过错”,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需结合个案判断。

实务提示

对受害方而言,发现隐瞒事实后应尽快决策,注意保存就诊记录、诊断报告、聊天记录等证据;若在一年除斥期间内,应优先考虑撤销婚姻之诉,法律效果更优——婚姻被撤销后自始无效,再次结婚仍属“头婚”;若超过一年,则只能提起离婚诉讼,需收集分居、感情破裂等相关证据。对患病方而言,婚前如实告知既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定义务,隐瞒不仅无法维系婚姻,反而可能面临婚姻被撤销及损害赔偿的法律后果。

结婚乃人生大事。法律保护的是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缔结的婚姻,而非建立在隐瞒与欺骗之上的脆弱关系。坦诚,始终是婚姻最坚实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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