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企业没和劳务公司签协议,发生工伤该找谁赔?

2026/08/04 20:29:25 查看9次 来源:吴中律师


作为在北京地区执业的劳动律师,我们团队遇到过大量员工咨询:工伤后,用工企业和劳务公司因未签订书面劳务派遣协议互相甩锅,一方说不是自己招聘,另一方称无合作协议不用担责。很多员工误以为两方无书面合同就没人负责,甚至放弃工伤待遇索赔。

一、分清实际用工关系,锁定双重赔偿责任主体

即便无书面派遣合同,只要员工和劳务公司签过合同,由劳务公司发薪,在用工企业场地接受管理、从事用工企业业务,就构成事实劳务派遣关系。劳务公司作为用人公司,需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工企业未签订派遣协议、未落实安全防护,属于违法用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给员工造成工伤损害的,劳务公司与用工企业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意味着不用区分双方责任比例,可向两家索赔。若劳务公司压根没和你签订劳动合同,全部用工管理、薪资发放都由用工企业完成,可以直接认定你和用工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由用工企业单独承担全部工伤责任。

二、把握工伤认定法定时限,备齐材料自行申报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事故发生三十日内劳务公司、用工企业均有义务申报工伤,两家公司互相推诿拒不办理的,员工本人、家属可在一年内,向劳务公司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相关材料包含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凭证(工资流水、工牌、排班记录)、事故现场证明、医院诊断文书。即便两家公司互不配合、拒绝出具证明,人社部门可结合你提交的证据独立作出工伤认定,无需用工企业或劳务公司盖章同意。

三、工伤待遇支付与维权路径

认定工伤后,若劳务公司正常缴纳工伤保险,大部分待遇由社保基金发放;未参保则全部医疗费、停工留薪工资、伤残补助等,由劳务公司与用工企业连带承担。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两家公司拒不支付待遇,可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再由社保机构向两家公司追偿。协商、投诉无果后,直接提起劳动仲裁,同时主张两家公司连带赔付;对仲裁裁决不服,十五日内起诉至法院,胜诉后对方不付款可申请强制执行,同步查封两家公司账户、资产保障回款。

用工企业与劳务公司不签派遣协议,是两家公司的内部合规漏洞,不能让员工承担损失。发生工伤不用等待两方协商,直接同时追责劳务公司与用工企业,凭借连带责任规则全额索要工伤待遇;第一时间留存用工、受伤、就医全部证据,在一年时效内完成工伤认定,依靠法律手段杜绝双方互相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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