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信用卡是信用卡诈骗罪最常见的犯罪形态之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在此类案件中,如何精准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考验着辩护律师的专业功底。北京信用卡诈骗罪律师赵飞全在这一领域有着丰富的成功经验。
典型案例:员工协助提交虚假贷款资料获不起诉
2025年9月,刘某作为某公司的普通员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刑事拘留。起诉意见书认定:刘某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的指使下,协助提交了虚假的贷款资料,骗取银行贷款。检察机关最初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案件重新启动审查。
案件重启审查后,刘某家属委托了北京信用卡诈骗罪律师赵飞全。赵律师围绕刘某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展开了精细化辩护。
首先,赵律师论证刘某主观上无共同犯罪故意。刘某作为普通员工,仅负责按上级要求提交资料,对张某的诈骗行为并不知情。其次,他论证刘某客观上未实施诈骗行为。刘某未参与伪造合同、财务报表等核心诈骗环节,其行为本身不具有诈骗性质。最后,他指出刘某未从中获利。刘某仅领取正常工资,与张某无分赃行为,不符合共同犯罪“共同获利”的基本特征。
赵飞全律师在辩护词中指出:犯罪嫌疑人刘某作为公司普通员工,主观上对贷款诈骗行为不知情,客观上仅执行上级安排的职务行为,且未从中获利,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共犯的构成要件。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刘某具有共同犯罪故意,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评析
本案是北京信用卡诈骗罪律师运用共同犯罪理论成功辩护的典型案例。赵飞全律师紧扣员工职务行为与共同犯罪的界限,通过论证当事人主观不知情、客观未参与、未获利,成功实现了无罪辩护。这彰显了罪责自负原则在刑事辩护中的重要作用。
赵飞全律师以其严谨务实的办案风格、清晰有力的辩护思路、高度负责的职业态度,获得当事人及业界的广泛认可与好评。在信用卡诈骗罪辩护领域,他始终保持着对最新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敏锐把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