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很多家属认为只要主动放弃车辆、存款等遗产,就不用替死者偿还对外欠款,这是普遍存在的法律误区。甚至有人认为在法庭上口头说一句“放弃继承”就能万事大吉。
同时借名购车、长辈领取社保抚恤金后自行处置,后续分割极易产生纠纷,本案清晰厘清遗产认定、放弃继承与债务承担的法律边界,具备实务参考价值。
案情简介
男子突发疾病离世且留下遗嘱,法定继承人包含其父亲、妻子与两名女儿,遗产为登记在死者名下家用车辆、社保个人账户退款。父亲主张车辆系自己出资出资购买并长期使用,属于“借名买车”,同时主张社保退款已领取并用于偿还死者外债,其余三名继承人均当庭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两项遗产。另外该男子生前存在大额外债,已有生效判决要求全体继承人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车辆由父亲单独继承,社保款项不再处理。
律师观点
一、车辆登记具有物权推定效力,仅长期使用不足以证明“借名出资”
机动车登记证书、购车发票是判定遗产核心依据。本案中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明确载明购买方为死者,并登记于其名下。而父亲仅提供保险投保记录,无转账出资、书面代持协议等证据,无法推翻车辆的权属登记,车辆仍认定为死者遗产;即便其他继承人全部放弃,也只能在遗产继承环节处置权属,不能改变车辆本身的遗产属性。
二、放弃继承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口头放弃不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本案中妻子、子女虽口头表示放弃继承车辆、社保退款,但在此前的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法院已经明确指出“虽在庭审过程中口头表示放弃遗产,但均未举证证明其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亦未在法庭指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的表示,故应视为接受继承。”因此,口头放弃继承,法律上不产生放弃的效力。继承人若想免除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责任,必须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明确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仅凭庭审中的口头陈述,无法阻却债务清偿责任的承担。
三、已消耗且全体无异议的遗产,法院不再作出分割裁判
社保退款已由父亲领取并用于清偿死者债务,所有继承人均认可该处置方式,无剩余可供分配金额,法院认为该款项已被领取并消耗,全体继承人均无异议,无剩余可供分配金额,故不再对该笔款项作出分割裁判。
案件结果
案涉登记车辆由死者父亲一人继承;分割社保款项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本案诉讼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