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吴中律师团队评析:放弃继承是否等于人死债消

2026/08/05 19:54:41 查看7次 来源:吴中律师

前言

很多家属认为只要主动放弃车辆、存款等遗产,就不用替死者偿还对外欠款,这是普遍存在的法律误区。甚至有人认为在法庭上口头说一句“放弃继承”就能万事大吉

同时借名购车、长辈领取社保抚恤金后自行处置,后续分割极易产生纠纷,本案清晰厘清遗产认定、放弃继承与债务承担的法律边界,具备实务参考价值。

 

案情简介

男子突发疾病离世留下遗嘱,法定继承人包含其父亲、妻子与两名女儿,遗产为登记在者名下家用车辆、社保个人账户退款。父亲主张车辆系自己出资出资购买并长期使用,属于“借名买车”同时主张社保退款已领取并用于偿还死者外债,其余三名继承人均当庭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两项遗产。另外该男子生前存在大额外债,已有生效判决要求全体继承人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车辆由父亲单独继承,社保款项不再处理。

 

律师观点

一、车辆登记具有物权推定效力,仅长期使用不足以证明“借名出资” 

机动车登记证书、购车发票是判定遗产核心依据本案中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明确载明购买方为死者登记于名下。父亲仅提供保险投保记录,无转账出资、书面代持协议等证据,无法推翻车辆权属登记,车辆仍认定为者遗产;即便其他继承人全部放弃,也只能在遗产继承环节处置权属,不能改变车辆本身的遗产属性。

二、放弃继承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口头放弃不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本案中妻子、子女口头表示放弃继承车辆、社保退款,此前的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法院已经明确指出虽在庭审过程中口头表示放弃遗产,但均未举证证明其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亦未在法庭指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的表示,故应视为接受继承因此口头放弃继承,法律上不产生放弃的效力。继承人若想免除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责任,必须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明确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仅凭庭审中的口头陈述,无法阻却债务清偿责任的承担。

三、已消耗且全体无异议的遗产,法院不再作出分割裁判

社保退款已由父亲领取并用于清偿死者债务,所有继承人均认可该处置方式,无剩余可供分配金额,法院认为该款项已被领取并消耗,全体继承人均无异议,无剩余可供分配金额,故不再对该笔款项作出分割裁判

 

案件结果

案涉登记车辆由死者父亲一人继承;分割社保款项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本案诉讼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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