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费晓蒙 柯铭锟
出于对心仪博主、“偶像”的支持,不少网友在网络平台与对立粉丝键盘“对线”,从而引发网络骂战、人身攻击等乱象。此类行为不仅践踏他人人格尊严、贬损他人社会评价,更极易触碰法律红线。
近日,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棋粉阵营对立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
原告李某是一名在校学生,同时运营象棋类短视频账号,积累了一定粉丝基础,公开力挺某象棋棋手。被告陈某则是另一名象棋大师的忠诚粉丝,常在短视频平台浏览相关棋手的点评内容。因一起网络争议事件发酵后,两位棋手的粉丝群体形成对立阵营,网络对线“激烈”。
2024年起,陈某多次在个人短视频账号中发布视频,使用“不要脸”“忘恩负义”“哩狗”等带有侮辱性质的词汇指责李某。李某不堪其扰,认为陈某的行为已经影响自己的正常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删除全部侮辱、侵权内容,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陈某辩称,“哩狗”是网络其他博主的代称,自己并不知晓李某全名,相关言论并非针对李某;其余负面表述仅针对李某直播转播赛事博取流量的行为表达不满,并非捏造事实,且自身只是普通棋迷,发布相关视频数量少,账号传播影响力有限,不足以对李某生活造成实质负面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诋毁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短视频平台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此类网络平台发布侮辱、诋毁、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该案中,陈某在个人账号中发布的视频,虽并未直接表明李某姓名,但发布的内容具有明确的指向性。陈某因为立场不同,在短视频平台发布数条视频,使用具有侮辱性的言辞对李某进行谩骂,言论尺度早已超出客观评价、理性讨论的合理范畴,对李某的个人尊严、社会评价造成一定负面影响。陈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名誉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某有权要求陈某删除全部涉案侵权内容、停止侵害行为。
关于李某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结合本案实际,陈某在短视频平台发布的内容浏览量低、传播范围有限,综合考量其本人主观过错程度、侵害手段、造成后果,法院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最终判决,被告陈某删除发布的涉案相关内容,并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