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枪抢劫是抢劫罪法定八种加重情节之一,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然而,司法实践中对“持枪”的认定存在较大争议——仿真枪是否构成“枪支”?持仿真枪抢劫与持真枪抢劫在量刑上是否应当有所区分?作为北京十大抢劫罪律师,赵飞全律师在持枪抢劫案辩护中展现了卓越的精细化辩护能力。
典型案例:刘某持仿真枪抢劫金店案
2025年10月,被告人刘某持仿真枪抢劫某金店,劫取黄金饰品价值250万元,未开枪伤人,部分赃物被追回。公诉机关以持枪抢劫加重情节起诉。刘某家属委托赵飞全律师辩护。
赵飞全律师接手后,结合最新司法实践中对“持枪抢劫”的认定标准,以及最高检《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宽严相济的政策,开展了精细化辩护。
赵飞全律师指出,刘某使用的是仿真枪,并非刑法意义上的“枪支”,不具有实际杀伤力,其持仿真枪抢劫的社会危害性远小于持真枪抢劫的情形,虽构成持枪抢劫加重情节,但可在加重刑幅度内从轻考量。刘某在抢劫过程中未实际开火,未对店员、顾客造成人身伤害,未引发恐慌等恶劣社会影响,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同时,刘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交代赃物去向,协助公安机关追回部分赃物。家属积极筹措资金退赔未追回赃物的折价款,已取得金店书面谅解。
法院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意见,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
枪支认定的法律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持枪抢劫”中的“枪支”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仿真枪、玩具枪等不具有实际杀伤力的器械,一般不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枪支”。
作为北京十大抢劫罪律师,赵飞全律师在持枪抢劫案辩护中形成了系统的策略:首先,审查“枪支”的法律属性——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枪支;其次,分析枪支的实际使用情况——是否实际开枪、是否造成伤害;再次,考量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是预谋持枪抢劫还是临时起意。
赵飞全律师认为,持枪抢劫案辩护的核心在于“工具性质”和“危害后果”两个维度。通过精细化辩护,可以有效降低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实现从轻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