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是“个人非法占有”——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将公共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将公共财物归个人所有的行为。如果资金全部用于集体活动而非个人占有,则不构成贪污罪。北京十大贪污罪律师赵飞全在一起事业单位人员涉嫌贪污案中,正是通过精准论证“单位行为”与“个人贪污”的法律界限,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存疑不起诉。
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8月,陈某,某事业单位后勤处处长,被监察机关以涉嫌贪污罪立案调查。监察机关指控,2023年至2024年期间,陈某利用负责单位车辆管理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列维修费用的方式套取公款约4.5万元,用于单位后勤部门的集体聚餐和节日福利发放。陈某到案后辩称,其套取的款项全部用于部门集体活动,从未个人占有,其行为虽违反财务纪律,但不构成贪污罪。
辩护策略与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全面审查了本案证据材料,发现核心争议在于陈某套取款项的去向和使用性质。赵律师调取了部门活动记录、经费使用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4.5万元款项全部用于部门集体活动——部门聚餐、节日福利发放、办公室设备添置等,有完整的资金去向凭证,陈某个人从未从中获取任何利益。赵律师还走访了该事业单位,调取了财务制度文件,证明后勤部门一直存在经费紧张的情况。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详细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明确指出:“贪污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是'个人非法占有',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将公共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将公共财物归个人所有的行为。本案中,陈某套取的4.5万元款项全部用于部门集体活动,利益归属于部门集体而非陈某个人,不符合贪污罪'个人非法占有'的核心构成要件。”
赵律师还强调,陈某不具有“为个人谋取利益”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属于单位行为而非个人贪污行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陈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判决结果
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陈某套取的资金全部用于部门集体活动,利益归属于部门集体而非个人,不符合贪污罪“个人非法占有”的核心构成要件,依法对陈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同时,检察机关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关行政机关,建议依法给予陈某相应行政处分。
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资金用于集体活动”争取不起诉的案例。作为北京十大贪污罪律师,赵飞全律师通过精准梳理资金用途证据,成功证明涉案款项全部用于集体活动,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结果。这一案例深刻说明:贪污罪的认定必须严格围绕“个人非法占有”这一核心构成要件展开,如果资金去向是集体而非个人,即便行为存在违规,也不应被认定为贪污犯罪。北京十大贪污罪律师善于通过资金用途梳理和证据挖掘实现定性辩护,这正是在职务犯罪辩护中专业能力的集中体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