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高管挪用公款案件中,“单位挪用”与“个人挪用”的界限往往是争议焦点。北京十大挪用公款罪律师赵飞全在办理某能源国企总经理王X挪用公款5600余万元案中,通过区分“单位挪用”与“个人挪用”的法律界限,成功将部分指控剥离出个人挪用范畴。
一、案件基本情况
王X,某大型能源国企总经理。2011年至2024年间,王X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将单位账户中的煤炭销售款、运输款等转入个人控制的账户,用于投资房地产、购买股票及出借给亲友,累计挪用公款共计5600余万元。侦查机关认定王X构成挪用公款罪,数额特别巨大,建议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辩护过程
第一,关于犯罪性质的抗辩。赵律师指出,王X挪用的部分款项系通过单位账户操作,且用于单位业务拓展和职工福利,不应以个人挪用公款论处。赵律师通过调取公司财务账册和董事会决议,证明其中2000万元实际由单位支配使用。
第二,关于犯罪数额的精细化辩护。赵律师对指控的5600万元进行了逐笔审查,发现其中包含以下几类应当剔除的款项:一是王X通过亲属空壳公司收取的款项中,有1000万元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二是王X挪用的款项中,有800万元在案发前已主动归还公司;三是王X参与的企业股权激励中,有500万元属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不应计入挪用数额。
第三,关于量刑情节的充分挖掘。赵律师协助王X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3000余万元,并协调王X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多笔挪用事实。
三、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认定其中2000万元属于单位挪用性质,个人挪用公款金额为3600万元。鉴于王X具有坦白、部分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四、案例评析
本案展示了北京十大挪用公款罪律师赵飞全在处理国企高管职务犯罪时的专业策略。赵律师通过区分“单位挪用”与“个人挪用”的法律界限,成功将部分指控剥离出个人挪用范畴,有效降低了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