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运柱律师:宅基地拆迁协议签订之后,被继承人去世,补偿款怎么继承?

2026/08/10 09:58:15 查看23次 来源:周运柱律师

针对上海地区宅基地拆迁协议签订之后被继承人才去世的补偿款继承分割规则,结合上海本地司法裁判口径明确如下:


一、核心判定基础

拆迁协议签订后被继承人去世,此时对应的动迁补偿权益已经完全固定,不会因被继承人后续离世直接丧失安置资格,该部分已确定的补偿权益属于被继承人的合法遗产,可依法进行继承分割。


二、第一步:先析出被继承人专属的动迁补偿份额

调取已签署的正式拆迁安置协议,明确协议中已将该名去世被继承人核定为本次动迁的合法安置人口,其名下专属的人头安置补贴、宅基地使用权补偿份额,在协议签署时就已完全固化,不会因后续离世被动迁部门收回。

析出该被继承人作为原始立基人对应的房屋建安重置价、装修附属物补偿的专属份额,该部分权益在协议签署时就已转化为明确的财产权益,属于遗产范畴。

排除其他在世安置对象专属的搬迁费、过渡费、实际腾房奖励部分,该部分权益归实际居住腾退的在世人员所有,不纳入遗产分割范围。


三、第二步:遗产部分的继承分割规则

若被继承人生前留有合法有效遗嘱,其名下已固化的全部动迁补偿份额,直接按照遗嘱指定的内容进行分配,不受被继承人在协议签署后离世的时间节点影响。

无遗嘱的情况下,该部分遗产在所有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之间均等分配,无论继承人的户口是否迁出本村、是否具备本村集体成员身份,都享有平等的继承资格。

对被继承人生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上海法院普遍支持其多分10%-30%的该部分遗产份额;有赡养能力却未尽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依法主张对其少分。


四、上海地区的特殊实操规则

部分远郊区动迁项目中,即便被继承人在协议签署后、安置房大产证办理前离世,其名下对应的安置房屋产权份额依然可由继承人依法继承,不会直接取消该部分安置房申购资格。

继承人可共同委托一名代表,直接和动迁公司对接,领取属于被继承人遗产部分的补偿款,无需重新调整原动迁协议的安置人口名单。

若继承人中存在已在本市他处享受过福利分房、公房动迁安置待遇的人员,依然有权继承该部分遗产份额,仅不能重复主张本次动迁的其他新增安置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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