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上海宅基地房屋拆迁拿到安置房后,多个继承人之间的分割规则,结合上海本地司法裁判口径明确如下:
一、核心分割前提
不会直接将整套安置房在所有继承人之间均等分割,必须先完成“析出其他安置对象专属产权份额→锁定属于被继承人遗产的安置房份额→法定继承分配”的三步流程,先排除不属于遗产的部分,再处理继承分割。
二、第一步:析出非遗产的专属安置房份额
先调取动迁安置协议、宅基地原始立基表,析出本次动迁中其他在世安置人口(其他原始立基人、本村在册安置人口)对应的专属安置房产权份额,该部分属于其他安置对象的个人专属权益,不纳入被继承人遗产范围。
析出基于实际居住、托底保障、本村集体成员身份专属申购的安置房面积份额,该部分权益和被继承人遗产无关,归对应安置对象单独所有。
若部分继承人属于动迁核定的托底安置人口,其名下专属的安置房托底保障份额,不参与其他继承人之间的继承分割。
三、第二步:锁定属于被继承人遗产的安置房份额
扣除上述所有专属份额后,剩余的对应原宅基地房屋产权转化而来的安置房面积,才属于被继承人遗留的遗产范围,纳入多个继承人的继承分割范畴。
若动迁安置协议中已明确标注每位安置人口对应的安置房份额,直接以协议标注的、属于已去世被继承人的份额作为遗产分割基数。
四、第三步:多个继承人之间的具体分割规则
被继承人生前留有合法有效遗嘱的,属于遗产部分的安置房份额,直接按照遗嘱指定的继承人范围和比例进行分配。
无遗嘱的情况下,所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原则上均等分割该部分遗产份额,无论继承人户口是否迁出上海、是否具备本村集体成员身份,都享有平等的继承资格。
对被继承人生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上海法院普遍支持其多分10%-30%的遗产对应的安置房份额;有赡养能力却长期未尽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时可依法对其少分。
若多位继承人中仅有一人实际占有使用安置房,其他继承人可主张对应份额的房屋折价款,无需强行分割房屋物理空间,上海法院通常会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按当前市场估值核算对应折价款金额。
部分早年已在本市他处享受过福利分房、公房动迁安置待遇的继承人,依然享有该部分遗产的继承资格,仅不能重复主张本次动迁的其他专属安置福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