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给彩礼,是延续了千年的传统习俗。但如果双方办了婚礼、共同生活、甚至孕育了子女,却始终未领结婚证,分手后彩礼该怎么处理?
人民法院案例库的一则入库案例给出了明确指引:孕育子女,是彩礼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
案情回顾
祝某某与戴某(女)于2016年5月确立恋爱关系,祝某某母亲给付彩礼15万元。2016年6月,双方按当地习俗举办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此后双方共同生活至2017年11月,期间共同孕育一子,但不幸夭折。后双方感情破裂,无法缔结婚姻关系。祝某某起诉要求戴某及其父母返还全部彩礼15万元。
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戴某1、白某某、戴某2共同返还彩礼5万元,而非原告主张的15万元。
法律分析:为何只还5万?
(一)现行法律如何规定彩礼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如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单从条文看,祝某某与戴某“未办理结婚登记”,似乎符合返还条件。但本案中,法院并未机械适用该规定,而是作出了部分返还的判决。
(二)孕育子女为何成为酌减返还的关键因素?
法院裁判要旨明确指出:虽然本案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时间不长,但已生育一子。孕育子女对女性生理、心理均会产生较大影响,基于这一因素,应对彩礼返还数额予以酌减。
这一裁判逻辑体现了深刻的法理考量:
第一,彩礼的性质是“附条件的赠与”,而非“可撤销的投资”。给付彩礼的目的是缔结婚姻并共同生活,而非购买一份“婚姻保险”。一旦双方已形成实质性的家庭共同体,彩礼的部分功能已经实现。
第二,孕育子女是女性付出的巨大身心成本。怀孕、分娩、哺乳等过程对女性身体造成的损耗和心理上的影响,是男性无法替代的。法律不能无视这一事实,而简单地将彩礼视为应当全额返还的财产。
第三,共同生活期间必然产生消费支出。双方共同生活一年多,日常开支、孕育子女的相关费用等,均可能从彩礼中支出。若要求全额返还,对女方明显不公。
(三)彩礼新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明确: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这意味着,“孕育情况”已被上升为法定的考量因素,而非法官的自由裁量。
(四)本案的另一裁判要点:共同家庭成员共同承担返还责任
本案中,法院还认定戴某1、白某某、戴某2是共同家庭成员,共同接受、支配该彩礼款。戴某1接受彩礼款15万元的行为可视为三人的共同行为,故应共同承担返还责任。这为实践中彩礼由父母经手、家庭共同支配的情形,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指引。
案例总结
第一,未办理结婚登记不等于彩礼必须全额返还。“共同生活”和“孕育子女”是两个比“登记”更实质性的考量因素。
第二,孕育子女是酌减返还的重要砝码。即便共同生活时间不长,只要女方曾怀孕、生育或终止妊娠,法院都会将此作为减轻返还责任的重要因素。
第三,彩礼返还比例需综合考量多重因素。包括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是否孕育子女、彩礼实际使用情况、双方过错等,而非“一刀切”地按比例返还。
第四,接收彩礼的家庭成员可能共同承担返还责任。若彩礼由家庭共同支配,返还义务也可能由家庭共同承担。
彩礼的本质是“礼”,而非“财”。
本案传递的司法理念是:法律尊重女性在孕育过程中付出的身心代价,不将彩礼视为可以随时全额索回的“押金”。对于已经共同生活、孕育子女的伴侣,彩礼返还应当体现公平原则和对妇女权益的保护——这正是“让彩礼归于礼”的应有之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