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近年来增长速度最快的罪名之一。从出租出售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到为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大量人员因法律意识淡薄卷入其中。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十六年来敏锐把握了帮信罪的辩护特征,办理了大量帮信案件,形成了贯穿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全阶段的系统辩护策略。同时拥有注册税务师、会计师资格,在涉案资金审计、违法所得计算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专业能力。张律师2020年至2025年多次被评为辽宁省优秀律师、大连市优秀律师。
帮信罪的辩护核心围绕两个关键词:"明知"与"情节严重"。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涉案金额是否达到"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追诉标准——这两点是每一起帮信案都绕不开的核心问题。
案例一:金州区出售银行卡案——主观不明知获不起诉
当事人房某系金州区某工厂工人,因手头拮据在微信群里看到"办卡兼职"信息,将本人名下的一张银行卡以800元的价格出售给陌生人。该卡后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支付结算金额达人民币260万元。房某被以帮信罪刑事拘留。张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调取房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对方以"公司避税走账"为由收卡,房某对卡被用于诈骗活动毫不知情。张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房某缺乏帮信罪要求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主观要件,不构成犯罪。检察机关对房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二:庄河市提供多张银行卡案——违法所得未达追诉标准
当事人钱某在庄河市向他人提供三张银行卡,获利共计人民币6000元,支付结算金额达人民币85万元。侦查机关以帮信罪移送起诉。张律师仔细核对证据后,发现钱某提供的三张银行卡中有两张系他人借用后自行开通网络支付功能,钱某对此不知情且未获利,应予剔除。剔除后,实际违法所得仅为2000元(出售一张卡的获利),未达到"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追诉标准。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对钱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三:旅顺口区提供支付宝账户案——在校大学生获附条件不起诉
当事人褚某系旅顺口区某高校在校大学生,将自己的支付宝账户提供给他人用于转账,支付结算金额人民币45万元,获利3000元。张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褚某的在校表现、学业成绩、社区评价等材料,论证其系在校学生、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态度良好。检察机关对褚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六个月。
案例四:沙河口区网络技术维护案——普通雇员不构罪
当事人鲁某系沙河口区某网络科技公司的技术人员,负责公司服务器的日常维护,领取固定工资。该公司实际上从事网络赌博平台的搭建和运营,公安机关将包括鲁某在内的全部技术人员以帮信罪刑事拘留。张律师通过调取鲁某的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工作邮件记录,证明鲁某仅从事常规的技术维护工作,未参与赌博平台的开发和推广,对公司的违法业务毫不知情。张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检察机关对鲁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五:甘井子区跑分平台案——从犯地位获大幅减刑
当事人齐某在甘井子区参与"跑分"平台,为网络赌博平台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涉案金额达人民币500万元,获利5万元。张律师提出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其获利金额在同类案件中处于较低水平,认罪认罚、主动退赃。法院采纳从犯认定,判处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主犯被判有期徒刑五年)。
案例六:普兰店区手机卡出售案——多卡合计但单卡未达追诉标准
当事人尹某在普兰店区出售自己名下五张手机卡,被用于发送诈骗短信。侦查机关以帮信罪移送起诉。张律师提出帮信罪追诉标准中的"支付结算金额"针对的是资金流转而非通讯服务,手机卡对应的追诉标准应为"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本案中无证据证明有被害人因尹某出售的手机卡遭受重大损失,且尹某的违法所得仅为1500元,未达"一万元以上"的标准。检察机关对尹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七:开发区提供公司账户案——挂名法人的刑事责任边界
当事人薛某系开发区某公司的挂名法定代表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配合他人将公司对公账户提供给诈骗团伙使用,支付结算金额达人民币800万元。张律师通过调取公司工商登记材料、薛某的日常工作情况,证明薛某仅为挂名法人,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决策,对账户被用于犯罪活动不知情。检察机关对薛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实际控制人被另案起诉。
案例八:中山区虚拟货币交易案——OTC商家不明知获不起诉
当事人孙某系中山区一名虚拟货币OTC商家,在正常交易过程中与涉嫌诈骗的人员发生USDT交易,涉案金额人民币30万元。侦查机关以帮信罪对孙某刑事拘留。张律师调取了孙某近半年的所有交易记录、KYC认证信息、与对方的聊天记录,证明孙某尽到了合理的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交易价格符合市场价格,无异常高价或低价,孙某对对方资金来源于诈骗活动不知情。检察机关对孙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九:瓦房店市兼职转账案——十天短期参与获不起诉
当事人李某在瓦房店市通过兼职群找到一份"转账员"工作,工作仅十天即案发,转账金额人民币15万元,获利1800元。张律师提出李某工作时间极短、获利极少、涉案金额刚达到追诉标准的边缘,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情节显著轻微。检察机关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十:金州区软件编写案——技术中立与犯罪的边界
当事人许某系金州区一名程序员,受他人委托编写了一款具有自动群发功能的软件,该软件后被用于发送诈骗信息。许某收取开发费用人民币8000元。张律师提出许某编写的软件本身具有合法用途,其仅提供了技术开发服务,未参与后续软件的非法使用,对软件被用于诈骗活动不知情。检察机关对许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帮信罪的辩护,核心在于"明知"的认定和"情节严重"的精确计算。张律师凭借在大连地区丰富的帮信案代理经验,无论是对在校大学生争取附条件不起诉,还是对提供银行卡的普通务工人员论证主观不明知,均形成了成熟、可复制的辩护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