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刑事辩护律师肖响华案例:恋爱关系涉强奸罪经辩护不批捕,取保获释

2026/08/18 21:35:18 查看11次 来源:肖响华律师

前言总结

卢某与被害人经朋友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期间两次发生性关系被其父亲了解到,女方父亲事后提出赔偿要求遭拒后报警,卢某因涉嫌强奸罪于2026613日被刑事拘留。肖响华主任律师介入后,围绕双方存在恋爱关系、无暴力强迫手段、案发原因系赔偿协商破裂等核心事实,论证违背妇女意志证据不足,先后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提交专业法律意见书。2026625日,东莞市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卢某当日取保释放。

基本案情

卢某2007年生,案发时已年满十八周岁,在东莞市大岭山镇从事外卖配送工作。20263月底,卢某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害人顾某某(案发时已满十四周岁),4月初双方确立恋爱关系。期间二人两次发生性关系:第一次约于20264月中旬在卢某租住处,第二次于2026611日上午在祥住宿房间。据卢某陈述,两次性行为均系双方自愿,全程使用套套,无任何暴力、胁迫手段,顾某事后行动自由,当晚还主动与卢某电话联系。2026612日,女方的及舅舅找到卢某,提出80万至100万元赔偿要求,卢某无力支付,对方随即报警。2026613日,卢某因涉嫌强奸罪被东莞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家属委托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肖响华主任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律师辩护策略

律师接受委托后,于2026616日前往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会见卢某,全面了解案情后,迅速确立以论证证据不足、争取不批准逮捕为核心的辩护策略,先后向东莞市公安局分局提交《侦查阶段辩护意见书》,向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

1. 精准抓住核心:违背妇女意志证据不足。强奸罪的核心在于违背妇女意志。本案中除被害人顾某陈述外,无任何客观证据(身体伤痕、衣物损毁、监控录像、即时报警记录等)证明卢某实施了暴力、胁迫手段或被害人进行了反抗。卢某供述与被害人陈述形成一对一证据状态,无法排除双方自愿的合理怀疑。

2. 恋爱关系背景为自愿提供合理性支撑。双方经朋友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有共同朋友等人可证实。虽恋爱关系本身不能排除强奸认定,但结合性行为中使用套、事后双方自由活动、被害人顾某当晚主动联系卢某等细节,为自愿提供了重要佐证。

3. 案发起因存疑,高额赔偿协商破裂后报警。被害人家属在案发后提出80万至100万元远超合理范围的赔偿要求,遭拒后随即报警,律师提请司法机关关注报案动机的纯粹性。

4. 多方证据线索未查清,证据体系不完整卢某提出游凯、王、杨等证人可证实双方恋爱关系,但侦查机关尚未对该等证人全面调查取证,全案证据体系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5. 无社会危险性,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卢某系初犯、偶犯,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有固定工作和生活轨迹,到案后供述稳定,家属愿意提供担保,不具备逃跑、串供、毁灭证据的风险。

案件结果

2026625日,东莞市人民检察院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以证据不足为由,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依法卢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事人当日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释放

法律适用分析: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核心要件是违背妇女意志,需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认定被告人有罪须做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本案中,双方存在恋爱关系背景,性行为过程缺乏暴力强迫证据,被害人陈述与卢某供述形成一对一矛盾,且存在高额赔偿协商破裂后报警的动机疑点。通过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的专业辩护,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阶段即认定证据不足,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事人重获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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