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刑事律师肖响华亲办案件:“租机变现”被控诈骗罪,16天无罪释放

2026/08/19 17:52:58 查看27次 来源:肖响华律师

岳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参与租机变现,使用本人真实身份信息在支付宝等平台租赁手机,手机由中介截留背负十余万元债务实际到手36000元,且在刑事拘留前持续按期还款。2026630日,岳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肖响华主任律师介入后,围绕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未实施诈骗行为、案发前持续履约、案发后家属提前全额清偿、系被中介利用等核心事实展开辩护,向公安机关提交《侦查阶段辩护意见书》。2026716日,公安机关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为由,依法决定撤销案件,当日释放。

基本案情

岳某1997年出生,系南京市某公司平面设计师,月薪50006000元,名下在南京购置有房产,具备稳定收入与还款能力。2025年间,岳某接到微信昵称小棠”“等中介人员的推销电话,对方以租机变现、高价回收为由诱导其参与。岳某因需偿还房贷及资金周转困难,在中介的微信指引下,使用本人真实身份信息在支付宝“E”“及微信小程序等多个平台下单租赁手机,共计9台。手机发往岳某租房地址后,中介直接联系快递员将手机转寄至中介指定地址,岳某自始至终未实际占有涉案手机实物。中介扣除押金、手续费等费用后,岳某每台实际到手约4000元,合计约36000,全部用于偿还房贷及后续手机分期款项。岳某在刑事拘留前一直通过绑定银行卡自动扣款的方式持续偿还分期款项,且每台手机均缴纳了约6000元押金。2026630日,岳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家属委托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肖响华担任其侦查阶段辩护人。

律师辩护策略

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委托后,于202677日前往东莞市看守所会见岳某,全面了解案情后,迅速确立以论证不构成犯罪、争取撤销案件为核心的辩护策略,并向东莞市公安局提交《侦查阶段辩护意见书》:

1. 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岳某参与租机变现的动因系缓解房贷压力与资金周转困难,而非意图侵吞租赁平台财产。其在刑事拘留前一直持续偿还分期款项,且每台手机均缴纳了约6000元押金可折抵未还债务,这种积极履约、主动承担债务的行为,从根本上排除了其拒不归还意图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岳某仍通过家属主动筹措资金,不仅按期缴纳后续分期款项,更主动提出并实施一次性提前清偿全部剩余债务,进一步佐证其偿债诚意与无永久占有意图。

2. 客观上未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岳某在租赁平台上全程使用本人真实身份信息进行注册、下单并签署电子协议,未伪造身份或虚构资质。其并未实际占有、控制涉案手机实物,手机均由中介截留转寄,其行为更符合被中介利用提供名义承租人通道的工具性参与,不能等同于其直接实施了完整的诈骗实行行为。

3. 岳某实为中介欺诈行为的受害者。中介以租机变现、高价回收等话术诱导岳某参与,岳某实际仅获得36000元,却背负了十余万元的租赁债务,且从未实际占有或使用任何一部手机,其自身系本案财产损失的直接承受者,显著不符合诈骗罪行为人获利、被害人受损的典型特征。

4. 案发前持续履约、案发后全额清偿,彻底消除损失岳某在被刑拘前从未出现逾期、失联、逃避债务等情形,持续稳定的履约行为充分证明其具有真实的租赁意思表示和合理的还款预期。案发后其家属提前全额清偿全部债务,客观上已彻底消除出租方的财产损失风险。

案件结果

2026716日,东莞市公安局采纳肖响华、刘鹏律师的辩护意见,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为由,依法决定撤销案件岳某于当日从东莞市看守所释放。

法律适用分析: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本案中,岳某使用真实身份信息租赁,案发前持续按期还款,案发后家属提前全额清偿,充分证明其无非法占有目的;其未实际占有手机,系被中介利用的工具性参与,不具备诈骗罪的客观行为要件。通过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肖响华主任律师的专业辩护,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即依法撤销案件,当事人彻底免于刑事追究。

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团队实力雄厚,成员涵盖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前资深检察官、刑法学博士以及金融、理工等跨学科复合型人才。兼具东莞本土司法实战经验与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覆盖组织卖淫、诈骗、帮信罪、掩饰隐瞒、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网络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依托大量成功办案经验的积累,致力于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无罪释放、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减轻处罚等最优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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