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总结
刘某通过网络结识上家“A长安”,在QQ空间转发招嫖信息为嫖客与中介牵线搭桥,获利约2000元,于2026年6月5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刑事拘留。肖响华主任律师围绕“获利仅2000余元远未达情节严重标准、初犯偶犯”等核心事实展开辩护,向公安机关提交《侦查阶段辩护意见书》及《取保候审申请书》。2026年7月5日,刘某成功取保候审,当日释放。
基本案情
刘某,2001年出生,初中文化,案发前在东莞长安镇电子厂打工,无前科。2025年3月起,刘某通过QQ结识中介“A长安”,被拉入特定QQ群后,在其QQ空间转发“极品长安外卖”等招嫖信息。嫖客通过QQ联系后,刘某将需求转发给中介,由中介提供具体定位,刘某再转发给嫖客。交易成功后,中介根据交易金额支付提成(如300元支付80元,400元支付150元),刘某累计获利约2000余元。其与中介、卖淫女均未见过面,所有联系均通过网络进行。2026年6月5日,刘某在出租屋内被抓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刑事拘留,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家属委托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肖响华主任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律师辩护策略
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委托后,于2026年6月22日前往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会见刘某,全面了解案情后,迅速确立以“积极认罪认罚、远未达情节严重标准、争取取保候审”为核心的辩护策略,并向东莞市公安局某分局提交《侦查阶段辩护意见书》及《取保候审申请书》:
1. 非法获利仅2000余元,远未达“情节严重”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介绍卖淫“情节严重”要求非法获利一万元以上。刘某获利仅2000余元,未达该标准,依法应认定为情节较轻,适用基本刑幅度。
2. 认罪认罚,坦白供述,悔罪态度诚恳。刘某到案后即如实供述全部犯罪行为,对自身违法性有深刻认识,多次表示愿接受法律处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条件,依法应从宽处理。
3. 愿意全额退赃。刘某在会见中明确表示愿全额退还违法所得2000余元,体现真诚悔罪态度,有效修复社会关系。
4. 系初犯、偶犯,无前科,主观恶性小。刘某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因法律意识淡薄、一时贪图小利涉案,主观恶性不深,再犯可能性低。
5. 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次要,处于信息传递辅助地位。刘某仅充当“二传手”角色,未接触、控制或管理卖淫人员,未参与定价和利益分配,未提供卖淫场所,行为依附于上游组织者,独立性弱,社会危害性相对有限。
6. 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无社会危险性。刘某在长安镇有固定租住地址,有亲属在本市可提供担保,到案后认罪态度好,无逃跑、串供、毁灭证据的风险,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
案件结果
2026年7月5日,东莞市公安局以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为由,依法对刘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刘某当日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释放。
法律适用分析: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介绍卖淫罪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非法获利一万元以上属“情节严重”。刘某获利仅2000余元,远未达该标准,依法应在基本刑幅度内从宽处理。通过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专业辩护,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事人重获自由。
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团队实力雄厚,成员涵盖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前资深检察官、刑法学博士以及金融、理工等跨学科复合型人才。兼具东莞本土司法实战经验与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覆盖组织卖淫、诈骗、帮信罪、掩饰隐瞒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网络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依托大量成功办案经验的积累,致力于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无罪释放、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减轻处罚等最优辩护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