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刑事律师肖响华25年专注刑事辩护全领域,2026年5月亲办的13宗刑事案件

2026/07/31 20:42:29 查看95次 来源:肖响华律师

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主任 | 东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 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

东莞刑事律师肖响华25年经验,累计办案3000起,专做刑事辩护。2026年5月亲办(含亲自主导)的13宗刑事案件,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实现有效阻断——撤销案件1起、不批准逮捕5起、取保候审7起。覆盖盗窃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聚众淫乱罪、传播性病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故意伤害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串通投标罪、职务侵占罪等10项罪名。

盗窃罪

高某因三次窃取隔壁女性住户内衣被刑事拘留。肖律师围绕《刑法》第十三条“但书”条款展开辩护,指出“多次盗窃”的入罪适用仍应受“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制约——盗窃对象为贴身衣物,行为动机源于心理偏差,涉案物品经济价值极低,与传统盗窃有本质区别。公安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以“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为由撤销案件,次日释放。

苏某通过货拉拉平台收购来源存疑的钢板桩转售获利,被以涉嫌盗窃罪刑事拘留。肖律师从犯罪构成要件切入,论证苏某与上游卖家之间无盗窃共同故意、无“秘密窃取”行为、支付了合理对价,因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开设赌场罪

周女士在微信群转发“新某京”赌博网站推广码,发展下线8至9人,获利不超过2000元。肖律师紧扣司法解释——“情节严重”标准为抽头渔利3万元以上,周女士远未达标,且认罪认罚、愿意退赃、身患高血压需每日服药,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何某(00后)应亲戚请求转发赌博APP链接给3名亲戚,本人参赌输掉两三千元,无任何获利。肖律师精准指出:何某缺乏营利目的、不符合“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的认定标准、不符合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认定标准。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赌博罪

员某在菜市场卖菜为生,帮3名亲友代买六合彩并转给上线庄家,涉案金额10万元,未抽头渔利,仅收少量红包。肖律师指出其有正当职业和稳定收入来源,并非“以赌博为业”;仅帮3名赌客投注,系为亲戚代买,无招揽和扩张行为;主动配合调查构成自首。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聚众淫乱罪

凌某被指控参与多起聚众淫乱活动,已被批准逮捕。肖律师于批捕后及时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指出凌某承认的仅为两次,其余指控缺乏客观证据印证;其非组织者、策划者。检察院认定无继续羁押必要,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陈某某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经规范治疗已无传染性),同案人员指证其参与三次,但本人仅承认一次。肖律师论证“多次参加”须有独立客观证据支撑,同案指证与自认存在重大矛盾,现有证据无法达到逮捕标准。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传播性病罪

李某与网友自愿发生性关系,事前告知自身患有艾滋病、对方自认患病且全程佩戴安全套,事后支付200元按摩服务费。肖律师指出传播性病罪的成立须同时满足“明知患有严重性病”且“实施卖淫嫖娼”两个要件——本案系自愿发生关系,无交易合意,不符合客观要件;李某事前主动告知、全程佩戴安全套,无传播故意。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陈先生因家庭生活困难,被微信好友以“去香港办信用卡”为由诱骗,赴港办理3张银行卡交他人“走流水”,未获利仅收500元路费。肖律师指出陈先生主观上缺乏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故意;办理3张银行卡、获利500元,远未达到“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追诉标准;其在收到银行异常通知后主动注销银行卡。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故意伤害罪

17岁李某因100元借款纠纷与被害人发生冲突,被害人先撕破其衣物并攻击其裆部要害,李某情绪激化实施伤害致轻伤二级。肖律师围绕“未成年人犯罪、被害人明显过错、自首”三大核心辩点——案发时未满17周岁依法应从宽处理;被害人对矛盾激化存在明显过错;案发后未逃离现场主动等候处理。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李某(2005年出生)通过正常招聘信息求职,被他人以“抢电影票”兼职为名诱骗提供支付宝账户,全程未参与任何资金操作,对账户被用于违法流转资金完全不知情,涉案资金达477万元。肖律师指出李某不具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主观要件;即便构成犯罪也应定性为帮信罪而非掩隐罪;身患肾病在羁押期间持续疼痛。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串通投标罪

王先生系依法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采用“暗标”评审,获合法劳务报酬约1000余元。肖律师紧扣串通投标罪犯罪主体被严格限定为“投标人”与“招标人”——评标专家不属于直接主体;暗标制度下无从知晓投标公司身份;违法所得远未达到20万元的追诉标准;身患糖尿病及肺部结节需持续治疗。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职务侵占罪

熊某某作为采购专员,通过前主管张某收受供应商财物共计136,000元。肖律师提出核心辩点:职务侵占罪侵害的是本单位财物所有权,犯罪对象必须是“本单位财物”——熊某某所获钱款来源于供应商,从未成为公司财产,其行为本质系“权钱交易”而非“侵占公司财物”,应定性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肖响华主任律师,25年专注刑事辩护全领域——从盗窃到职务犯罪,从经济犯罪到暴力犯罪,以专业实力护航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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