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法集资类案件当中,经常出现一种判断:是不是当事人没有还钱给受害方就可以推定主观上具备非法占有目的,然后就按照集资诈骗罪追责。沈阳刑事律师刘艳敏指出:集资诈骗罪属于目的犯罪,想证明主观的非法占有目的需要很多证据支撑。不能只凭还不上钱这一结果就进行反向推定。很多企业融资失败,大多数因为自身经营亏损,并非当事人一开始就想要占有公司项目款项。
一、客观不能还款不等于主观不想归还
集资诈骗罪的成立,要求当事人在募集项目资金的时候,主观上就有不想归还的想法。但如果是经营过程中资金链断裂、项目亏损才导致无力归还。这种不能直接等同于刑事层面的非法占有目的。部分当事人融资目的是为企业周转而并不是圈钱。现实因素造成资不抵债的情形,其实更多属于民事层面的不能履行合约。
二、核查资金实际流向,判断是否存在挥霍行为
判断当事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重点要看募集资金的实际去向。如果吸收来的资金绝大部分投入真实的生产经营。比如说用于采购货物、发放员工工资。并没有用于个人挥霍、赌博等非经营支出,也不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即便最后经营亏损没钱归还,也不属于集资诈骗罪对主观非法占有目的的条件。 只有出现资金不投入经营、肆意挥霍等情形,才可以根据证据证明当事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判断当事人有无逃避承担责任的表现
具备非法占有目的的人,在资金出现危机之后,大多会选择失联去刻意逃避债务。如果当事人在资金出现困难之后还能始终保持联系,主动和投资人沟通现状。甚至有的当事人积极变卖资产用来清偿债务。这些行为都可以证明当事人具有还款意愿。这些都属于能够否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关键证据。
想要认定集资诈骗罪当事人的非法占有目的,需要结合资金用途、事后处置行为等多个因素综合来评判。单纯因为没有办法还款就认定为集资诈骗犯罪,不符合刑事的认定标准。当家里人遇见此类刑事犯罪,一定要第一时间寻找专业刑事律师介入。争取通过多方面证据,有机会将案件定性变更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实现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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