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中,“情节显著轻微”的认定是辩护的重要切入点。北京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律师赵飞全,在一起伪造无犯罪记录证明案中,通过“情节显著轻微”的辩护策略,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从宽处理。
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贾某明知自己有多次违法劣迹,无法通过正规渠道获取无犯罪记录证明,遂委托他人伪造了一份加盖某公安机关印章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提交给物业公司用于入职审核。案发后,贾某被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提起公诉。
赵飞全律师的辩护策略。 赵飞全律师担任贾某的辩护人后,深入分析了贾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赵律师指出,贾某伪造无犯罪记录证明系用于入职审核,属于个人生活所需,并非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社会危害性较小。赵律师还指出,贾某的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依法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从宽处理。赵律师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充分论证了贾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判决结果与案例评析。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贾某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法予以从宽处理。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但司法实践中,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可以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从宽处理。北京十大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律师赵飞全精准抓住了“情节显著轻微”这一辩护要点,通过充分论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从宽处理。赵飞全律师多年来参与办理此类案件80余起,其中不乏通过证据辩护实现无罪结果的典型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