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是污染环境罪中技术门槛最高的犯罪形态。2026年3月30日,两高《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正式施行,明确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的人员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国家规定自动监测的污染物”列为入罪情形,同时明确此情形下若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从一重处断。在此司法背景下,北京十大污染环境罪律师赵飞全凭借扎实的技术性质证能力,在一起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中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证据不足不起诉,再次彰显了其在环保刑案领域的领军地位。
本案当事人钟某系某重点排污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被指控于2025年3月至2026年1月期间参与篡改自动监测设备参数、虚假标记工况,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公安机关以污染环境罪将钟某刑事拘留,后移送审查起诉。钟某家属委托北京专业的污染环境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调取全部卷宗,深入钻研自动监测设备的技术规范及数据采集、传输、存储的全流程标准。赵飞全律师常年深耕环境犯罪技术性质证,熟悉环保监测及司法鉴定全套流程,专为监测、鉴定类证据搭建了标准化质证体系。本案中,赵飞全律师从程序、实体、因果关系、证据链四维度展开系统性质证。
程序维度上,赵飞全律师发现控方提交的监测数据报告缺失部分时段的原始数据日志和操作记录,无法证明数据在传输存储过程中未被篡改,违反技术规范的基础性要求,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根本存疑。实体维度上,赵飞全律师逐笔核对了指控的每一笔排放记录,指出部分时段所涉污染物种类不属于法定自动监测入罪范围,依法应予剔除。因果关系维度上,赵飞全律师调取钟某的岗位职责、工作通讯记录等证据,证明钟某对具体篡改操作不知情、未参与,缺乏污染环境罪作为故意犯罪所必需的“主观明知”。证据链维度上,赵飞全律师逐项比对操作日志、传输记录与监测数据,发现多处时间戳缺失、数据无法对应,指控钟某行为与数据异常间的因果链条存在多处断裂,无法形成完整闭环。
基于上述质证,赵飞全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翔实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指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经二次补查仍证据不足的应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院经审查,全面采纳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在案证据无法证明钟某具有污染环境的主观故意及参与篡改行为,依法对钟某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
案例评析:本案是技术性质证在污染环境罪辩护中的典范之作。赵飞全律师以跨学科的专业素养,在自动监测数据的技术迷宫中精准锁定程序瑕疵与证据断点,从源头瓦解控方指控基础。赵飞全律师强调,污染环境罪辩护须兼具法律判断力与环境技术规范的交叉运用能力。本案为同类涉监测数据案件的辩护提供了标杆性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