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生活中债务人死亡之后,不少债权人会认为,子女作为继承人,就应当无条件替父母还清全部欠款。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人并非自掏腰包偿还长辈债务。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有明确的责任边界,继承人的偿债义务限定在继承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之内,超出部分继承人没有偿还义务,本案就对此类纠纷作出典型司法指引。
案情简介
债务人(被继承人)先后两次向出借人借款,并出具借条约定了利息。借款尚未还清,债务人(被继承人)就已经去世。出借人之后也离世,出借人的继承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的唯一子女偿还本金及利息。
被告(债务人的继承人)辩称借款已经清偿,同时表示如确有遗留遗产,仅愿意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法院核查借条、过往调解文书、转账记录,认定借贷关系真实有效,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裁判。
律师观点
一、继承人承担被继承人债务,适用限定继承原则,不用个人财产兜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仅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限度内清偿被继承人生前税款与债务,如果遗产价值不足以覆盖全部欠款,对于超出遗产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以不用自己的个人财产偿还,自愿偿还除外。
二、债务人去世,出借人的继承人有权起诉主张债权
债权也属于可以继承的财产性权利。出借人死亡后,他的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该笔债权,作为原告起诉债务人的继承人,依法追索本金与合法利息。
三、还款抗辩需要完整证据链,后续借条可以反推债务尚未结清
被告主张债务已经归还,但提交的转账对象并非本案出借人;并且债务人后续又重新出具借条,再次确认欠款事实,该份书证可以证明债务并未清偿,被告的抗辩因证据不足不能被法院采信。同时民间借贷利息不得超出司法保护上限,法院会依法对过高利息予以调整。
案件结果
判令被告(债务人的继承人)在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范围内,向原告(出借人的继承人)偿还两笔借款本金,并按法律保护标准计付相应利息;其余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