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帮助行为不仅包括提供“两卡”等支付结算帮助,还包括提供技术支持。对于技术支持类帮信案件,辩护审查的重点在于“主观明知”的程度和“行为定性”——行为人对上游犯罪仅有概括性认知,主要职责为技术维护、未参与运营决策和资金管理的,依法应当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非上游犯罪的共犯。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至9月期间,李某(化名)为某网络赌博平台提供技术支持,负责搭建和维护支付结算系统,该平台累计接收赌资达5300余万元,李某个人获利12万元。李某被检察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李某对平台运营的具体情况了解有限,其主要职责是技术维护,并未参与平台的运营决策和资金管理。
该案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辩护观点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全面审查了案件材料,发现李某对平台运营的具体情况了解有限,其主要职责是技术维护,并未参与平台的运营决策和资金管理。辩护人据此提出:李某的“主观明知”程度较低——其对上游犯罪仅有概括性认知,而非对犯罪具体内容的确定性认识;李某的行为更符合帮信罪的构成要件,而非上游犯罪的共犯。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定李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综合考虑其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依法从宽处理。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技术帮助行为的定性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技术支持类帮信案件,辩护审查的重点在于“主观明知”的程度和“行为定性”——行为人对上游犯罪仅有概括性认知,主要职责为技术维护、未参与运营决策和资金管理的,依法应当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非上游犯罪的共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