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中“设立群组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司法认定

2026/08/28 11:52:25 查看15次 来源:赵飞全律师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将预备行为实行化,立法本意是打击以实施犯罪为目的而设立网站、群组的行为。对于正常设立后被少数成员用于违法传播的群组,不宜直接认定为犯罪。辩护审查的重点在于:区分“以实施犯罪为目的设立”与“正常设立后被用于违法”两种情形;审查群组的主要用途是否符合“主要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认定标准;是否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明知群组将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区分主犯与从犯、区分组织者与参与者。

案情简介

林某某于2025年伙同王某等人,利用加密通信工具设立群组,担任群组管理员,在群组中发布针对他人侵犯隐私、侮辱谩骂等违法犯罪信息。该群组成员共计2000余人。同时,林某某还通过其他途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对林某某立案侦查。

该案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辩护观点

辩护人介入后,从多个维度展开辩护:第一,审查群组的设立目的——区分“以实施犯罪为目的设立”与“正常设立后被用于违法”两种情形;第二,审查群组的主要用途——群聊用途是否符合“主要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认定标准;第三,审查当事人的主观认知——是否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明知群组将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第四,审查行为的综合情节——区分主犯与从犯、区分组织者与参与者。

裁判结果

法院综合考量全案情节,对林某某作出公正判决。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中“设立群组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司法认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立法本意是打击以实施犯罪为目的而设立网站、群组的行为。对于正常设立后被少数成员用于违法传播的群组,不宜直接认定为犯罪。辩护审查的重点在于精准把握本罪的立法本意和构成要件,严格审查群组的设立目的、主要用途及当事人的主观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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