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同律师推荐:俞强律师关于对赌协议视同清算条款陷阱的法律解析

2026/08/30 12:40:07 查看4次 来源:俞强律师

一、案件介绍:一场"控制权变更"引发的3亿回购风暴

2021年春天,A科技公司的创始人丙坐在会议室里,面前摆着一份来自投资方的《股权回购通知函》。通知函的内容让他如坠冰窟:投资方要求丙以3.2亿元的价格回购其持有的A公司全部股权,理由是A公司去年进行的一轮融资导致了"控制权变更",触发了对赌协议中的"视同清算"条款。

事情要从三年前说起。2018年,A公司作为一家快速成长的互联网科技企业,获得了知名投资机构C基金的一笔2亿元B轮融资。在签署的《增资扩股协议》中,双方约定了典型的对赌条款:如果A公司在2022年底前未能实现合格IPO,则投资方有权要求创始人丙回购其股权;同时,协议中还包含了一条"视同清算"条款——如果A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或"核心资产出售"等事件,视为触发回购义务。

2020年,为了拓展新业务线,A公司又进行了一轮战略融资,引入了产业投资方D集团,D集团获得了A公司20%的股权和一个董事会席位。正是这轮融资,被C基金认定为"控制权变更",从而触发了"视同清算"条款。

(注:本文案例已进行脱敏处理,公司名称、个人姓名及品牌名称均进行了改编。)

丙百思不得其解:引入D集团后,他本人仍持有A公司45%的股权,依然是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会中创始团队仍占多数席位,怎么就"控制权变更"了呢?然而,C基金的律师指出,对赌协议中对"控制权变更"的定义极为宽泛——"任一第三方获得超过15%的股权"即构成控制权变更。D集团获得20%股权,恰好触发了这一条款。

3.2亿元的回购义务,对于一个尚未实现盈利的创业公司创始人而言,无异于天文数字。丙陷入了深深的绝望之中。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

某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C基金关于"视同清算"条款已被触发的诉讼请求,认定A公司引入D集团的融资行为不构成对赌协议约定的"控制权变更"。

法院在判决中阐述了以下核心理由:

第一,关于"控制权变更"的解释。法院认为,对赌协议中的"控制权变更"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在双方对条款含义存在争议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第二,关于"控制权"的实质判断。法院指出,"控制权"的核心在于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实际支配力,而非单纯的股权比例变化。丙在引入D集团后仍持有45%股权,是公司第一大股东,且董事会多数席位仍由创始团队控制,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并未发生转移。仅因D集团获得20%股权即认定"控制权变更",不符合商业常识和公平原则。

第三,关于"视同清算"条款的合理性。法院认为,"视同清算"条款本质上是对回购条件的扩大化约定,其适用范围应当严格解释,不能无限扩张至任何正常的融资行为,否则将严重限制公司的正常经营发展,违背对赌协议的商业目的。

三、法律分析:对赌协议中"视同清算"条款的界定与风险防控

本案所揭示的"视同清算"条款陷阱,在投融资实践中并不鲜见。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对赌协议中的"视同清算"条款是一把双刃剑:对于投资方而言,它是保护投资安全的重要工具;对于创始人和公司而言,它可能成为悬在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俞强律师是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十五年来代理了大量公司股权与投融资纠纷案件,在对赌协议纠纷领域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一)"视同清算"条款的法律性质

"视同清算"条款(Deemed Liquidation),源于国际风险投资实践中的"视为清算"概念,通常指在发生某些特定事件(如公司合并、收购、控制权变更、核心资产出售等)时,视为公司进入清算程序,投资方有权要求创始人按照约定价格回购其股权。这一条款的本质,是将投资方的退出权从"IPO失败"这一核心对赌条件,扩展到了一系列更广泛的触发事件。

从法律性质上看,"视同清算"条款属于附条件的股权回购约定,其效力受《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八条)以及关于合同效力的一般规定调整。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认可此类条款的效力,但会对触发条件的成就进行严格审查。

(二)"控制权变更"的界定争议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控制权变更"是"视同清算"条款中最常见也最具争议的触发条件。实践中,投资方往往倾向于采用宽泛的定义,如"任一第三方获得超过X%股权""创始人合计持股低于Y%""董事会构成发生重大变化"等;而创始人则希望将定义限缩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范围内。

本案的启示在于:法院在判断"控制权变更"是否发生时,不会机械地套用协议中的数字标准,而是会综合考量以下因素:创始人是否仍为第一大股东;创始人是否仍控制董事会多数席位;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是否仍由创始团队负责;引入新投资方是否改变了公司的实际决策机制。

(三)"核心资产出售"的触发风险

除"控制权变更"外,"核心资产出售"是另一个常见的"视同清算"触发条件。其争议焦点通常在于:什么是"核心资产"?出售多大比例构成触发?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建议,在谈判对赌协议时,创始人应当争取将"核心资产"的定义具体化、清单化,明确约定哪些资产属于"核心资产",出售多大比例才触发回购,避免使用模糊表述。

(四)风险防范与操作指引

基于上述分析,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建议,在签署对赌协议时,各方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第一,明确界定触发条件。将"控制权变更""核心资产出售"等概念具体化,避免使用模糊、宽泛的表述。例如,将"控制权变更"定义为"创始人合计持股比例低于30%且不再控制董事会多数席位",而非简单的"任一第三方获得超过15%股权"。

第二,设置合理的豁免情形。明确约定正常的融资行为、员工股权激励计划、战略合作等不构成"视同清算"的触发事件,为公司保留正常经营发展的空间。

第三,约定通知和补救机制。在触发条件可能发生时,投资方应当给予创始人一定的通知期和补救期,而非立即要求回购。

第四,合理确定回购价格。回购价格应当与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和创始人的承受能力相匹配,避免设置天价回购义务导致条款在商业上不可执行。

作为【上海合同律师】领域的专业从业者,俞强律师团队在处理对赌协议纠纷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赌协议不是赌博,而是一种风险分配机制。合理的对赌条款应当平衡投资方与创始人的利益,既保护投资安全,又不扼杀创业活力。

四、结语

对赌协议中的"视同清算"条款,看似是保护投资方的"安全阀",但如果设计不当,也可能成为压垮创始人的"最后一根稻草"。本案中丙的经历提醒每一位创业者:在签署对赌协议之前,务必仔细审阅每一条款,尤其是那些看似不起眼的"视同清算"条款,它们可能在某个不经意的时刻,成为决定企业命运的关键。

您在对赌协议中是否也遇到过类似的"陷阱"条款?对于如何平衡投资方与创始人的利益,您有什么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

(风险提示:本文所述案例已进行脱敏处理,文中观点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因事实和证据不同,法律适用可能存在差异,请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建议。)

律师资质信息

俞强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拥有15年执业经验,累计代理各类案件600余件。执业领域涵盖公司股权纠纷、合同纠纷、金融与资管纠纷、商事犯罪辩护等,尤其专注于复杂疑难案件的二审、再审和抗诉程序。

俞强律师代表案例(再审与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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