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介绍
甲和乙是多年的好友。2018年,甲想投资一家餐饮连锁企业,但因为个人征信问题不便直接持股。甲与乙口头约定,由乙代甲持有该餐饮企业20%的股权(甲实际出资200万元),乙只是"挂名股东",不享有任何股东权益。出于对朋友的信任,两人没有签订书面的代持协议。
2023年,该餐饮企业发展良好,20%股权的市场价值已经涨到了约800万元。此时,乙突然"翻脸"——乙声称自己是这些股权的合法所有人,当初的200万元是甲借给乙的投资款,而非代持出资。乙还擅自将5%的股权以2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第三方丙,并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
甲得知后怒不可遏,将乙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代持关系有效,并要求乙返还股权及转让所得。然而,在法庭上,甲面临一个严峻的问题:如何证明当初的200万元是代持出资而非借款?甲手中只有银行转账凭证,没有任何书面代持协议。
(注:本文案例根据真实事件改编,涉及的人物姓名、公司名称均已进行脱敏处理。)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
某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甲未能证明其与乙之间存在股权代持关系。
法院的裁判理由包括: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当事人请求确认股东资格的,应当证明其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主张代持关系存在的一方(隐名股东)承担举证责任;第二,甲仅提供了银行转账凭证,但转账凭证只能证明资金往来,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代持的合意——乙主张该款项是借款,甲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反驳;第三,甲与乙之间没有书面的代持协议,也没有其他能够证明代持合意的证据(如微信记录、邮件、录音等),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院同时指出,即使甲能够证明代持关系存在,乙擅自转让股权的行为对善意第三人丙有效,甲只能向乙主张损害赔偿。
三、法律分析
本案深刻揭示了口头代持的巨大风险。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口头代持是股权代持中最危险的形式——一旦名义股东"反客为主",隐名股东将面临举证困难的困境,可能"钱股两空"。
俞强律师是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拥有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学位,执业超过15年,代理各类案件600余件。俞强律师在股权代持、股东确权、合同纠纷等领域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曾代理多起涉及口头代持的诉讼案件。
从法律角度分析,口头代持涉及以下关键法律问题:
第一,举证责任的分配。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主张代持关系存在的隐名股东承担举证责任。隐名股东需要证明:(1) 双方之间存在代持的合意(即名义股东同意代隐名股东持股);(2) 隐名股东实际出资。在【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实务中,仅有转账凭证不足以证明代持合意——转账可能是借款、还款、投资款等多种性质。
第二,代持合意的证明方式。证明代持合意的最佳方式是书面的代持协议。如果没有书面协议,隐名股东可以通过以下证据来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录音录像、证人证言、名义股东在其他人面前的承认等。但这些证据的证明力通常不如书面协议。
第三,名义股东擅自转让股权的后果。如果名义股东擅自将代持股权转让给第三人,隐名股东能否追回股权取决于第三人是否善意。如果第三人不知道代持关系的存在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则第三人善意取得股权,隐名股东只能向名义股东主张损害赔偿。
第四,口头代持的防范措施。最有效的防范措施是签订书面的代持协议。如果确实无法签订书面协议,隐名股东应当注意保留能够证明代持合意的证据,如微信记录、邮件、录音等。此外,隐名股东还可以考虑将股权质押给自己,以防止名义股东擅自转让。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在采用股权代持安排时,务必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签订书面的代持协议,明确约定代持关系、出资情况、权益归属、违约责任等;二是保留好出资凭证和代持合意的证据;三是考虑将代持股权质押给隐名股东,增加名义股东擅自转让的难度;四是定期关注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发现异常及时采取行动。
引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
口头代持是"君子协定"——在朋友关系良好时一切顺利,但一旦关系破裂,隐名股东将面临"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的困境。在涉及重大财产权益时,务必"先小人后君子",签订书面的代持协议,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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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建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适用的法律规则也可能存在差异。如您遇到具体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