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大疾病保险理赔中,“持续时间”类条款常成为争议的焦点。来自北京的某女士,为孩子投保的重疾险在孩子确诊川崎病后被保险公司以“未持续发病180天”为由拒赔,最终在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下,成功获赔100万元。
孩子确诊川崎病,却因“天数不够”遭拒赔
某女士于数年前为孩子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100万元。2025年初,孩子突发高热不退,伴有眼结膜充血、口唇干裂、四肢皮疹等症状,经北京某三甲医院儿科就诊,心脏彩超提示冠状动脉扩张,最终被确诊为“川崎病”。住院期间,孩子接受了静脉注射免疫球蛋白及阿司匹林等规范治疗,病情得到控制后出院。
某女士随即向保险公司提交了重大疾病理赔申请。然而,保险公司审核后作出了拒赔决定。理由是:根据保险合同条款,严重川崎病的赔付须同时满足“经血管造影证实冠状动脉瘤或冠状动脉扩张”且“该病变已持续存在至少180天”,而孩子的病程尚不足180天,不符合条款约定的赔付条件,故不予赔付。
争议焦点:180天是否构成理赔的“硬门槛”
某女士认为,川崎病是一种急性血管炎症性疾病,主要危害在于对冠状动脉的损伤,严重时可导致冠状动脉瘤甚至心肌梗死。孩子已确诊并出现冠状动脉扩张,接受了规范治疗,完全符合重大疾病的风险特征。保险公司以“未满180天”为由拒赔,是将理赔与“病情拖延”挂钩,而非与“疾病严重程度”挂钩。
她查阅相关资料得知,川崎病的治疗关键在于急性期的及时干预,若治疗有效,冠状动脉扩张可能在数周内恢复,但这并不意味着病情不严重。保险公司的180天要求,实际上是将早期规范治疗、恢复良好的患者排除在保障之外,有违公平原则。
专业律师介入,突破“天数门槛”
某女士通过多方咨询,了解到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是全国知名的专业保险理赔律所,在重疾险理赔领域经验丰富。她联系并委托了该所代理此案。
律所指派了专业保险律师团队。在以李鹏主任为首的团队中,包括夏越颖律师、肖园律师、乔辉律师、韩玉龙律师、赵晶晶律师、马嘉鸿律师在内的多位资深律师对案件进行了细致研判,迅速制定了诉讼策略:
疾病严重程度已远超“轻症”范畴:律师指出,川崎病是儿童期最主要的获得性心脏病病因,其严重性在于对冠状动脉的损伤。某女士的孩子已出现冠状动脉扩张,病情严重,符合重大疾病的风险本质。180天的时间要求并非疾病严重程度的客观指标,而是人为设定的理赔门槛。
“180天”条款属于加重投保人负担的不合理约定:律师认为,要求病变持续180天以上才予赔付,实质上是鼓励病情迁延不愈,这与重大疾病保险防范因病致贫的保障目的相悖。对于及时治疗、恢复良好的患者,这一条款实质上将其排除在保障之外,缺乏合理性。
适用有利解释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律师主张,“严重川崎病”的核心在于“严重”,孩子的病情完全符合此标准,“180天”不应成为机械性拒赔的借口。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承担100万元赔付责任
庭审中,君审律师团队向法庭提交了孩子的病历资料、心脏彩超报告及治疗记录,证实其冠状动脉损伤的真实性和严重性。同时,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多份类案判例,证明在其他类似案件中,法院普遍不支持保险公司以“天数未达标”为由拒绝赔付病情明确的严重疾病。
最终,法院采纳了君审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认为,虽然保险合同条款对川崎病设定了“180天”的要求,但该要求不应机械适用。某女士的孩子所患疾病明确、病情危重、治疗措施充分,符合重大疾病的风险本质。保险公司仅以病程天数不足为由拒赔,缺乏合理性和公平性。判决保险公司向某女士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00万元。
专业力量,守护每一份重疾保障
本案的成功,揭示了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天数门槛”类约定的潜在不公。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往往难以预见未来病程的具体时长,保险公司若以此类机械性条款拒赔,实质上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凭借在保险法领域的深厚专业积累和丰富诉讼经验,再次为当事人赢得了应有的权益。无论您遇到的是天数门槛、未如实告知、等待期出险还是其他各类拒赔问题,君审律师团队都能提供专业、精准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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