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吴中律师团队评析:婚内出生不等于婚生子女,继承权以血缘与扶养关系为基础

2026/09/02 20:06:18 查看19次 来源:吴中律师

前言

很多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只要孩子出生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就当然属于婚生子女,天然享有法定继承权。但该推定可以被客观证据推翻。

继承案件中,子女的继承权来源于血缘,或是合法收养、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拟制血亲,仅有婚内出生的时间条件,并不必然获得继承资格,本案对此作出清晰的司法界定。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与前妻婚内生育一女,经DNA鉴定,证实双方不存在生物学父女关系。双方离婚后孩子跟随其母亲生活,被继承人遭遇重大伤病,精神、劳动能力受损。被继承人晚年孤身生活,无配偶、无亲生子女,父母早已过世。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起诉,要求确认前妻的子女不享有遗产继承权。被告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法院结合DNA鉴定、生活扶养事实,对继承人资格作出认定。

 

律师观点

一、婚内生育的子女推定为婚生子女,但可被客观证据推翻

婚姻存续期间出生仅为法律上的推定,并非绝对结论。如有DNA鉴定等充分相反证据,能够证实不存在血缘关系,则不再认定为婚生子女,不直接享有基于血缘产生的第一顺序继承权。

二、继子女、养子女继承权,需要满足法定的条件才可享有 

继子女、养子女取得继承权,要么存在合法收养手续,要么继子女与被继承人之间长期共同生活,形成稳定的扶养教育关系。仅有曾经少量给付抚养费、偶尔探望,不足以认定形成扶养关系,不能当然取得法定继承人身份。

三、非继承人想要分得适当遗产,需要承担举证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即便不属于法定继承人,如果想要分得遗产,需要证明属于依靠死者扶养,或是对被继承人生前扶养较多。主张该权利一方(即前妻子女)需要提交证据加以证明,不到庭应诉、不提交证据,该主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遗产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等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案件结果

判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确认继承权有无属于事实认定,不支持确认被告(前妻子女)不享有继承权的确认之诉,驳回该部分诉请;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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