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规落地,挂靠维权规则迎来调整
建筑行业内,借用企业资质承接工程的挂靠模式并不少见。不少挂靠人完成施工之后,会面临工程款回款受阻的困境。腾坤律师事务所提醒,挂靠人索要工程款的维权路径出现明显调整,不少当事人还在用过去的诉讼思路处理纠纷,很容易导致自身诉讼主张无法获得司法支持。
二、旧司法体系下维权尺度不一
部分案件中,挂靠人可以参照实际施工人的相关规则,直接将发包人列为被告提起诉讼,跳过被挂靠企业主张工程款项。也有部分案件严格恪守合同相对性,不支持挂靠人直接向发包人追责,同类案情会出现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给行业从业者带来困扰。
三、发包人不知情:挂靠人维权仅限间接主张
新规落地之后,裁判标准实现统一,核心判断标准落在发包人签订合同当时是否知晓挂靠事实。如果发包人在订立施工合同之时,并不清楚项目存在资质借用,挂靠人便不能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折价补偿款。这种情形下,工程质量合格的,挂靠人只能向出借资质的被挂靠企业提出付款请求。若被挂靠企业怠于向发包人追索债权,挂靠人可以依据民法典代位权相关规定,另行启动债权人代位诉讼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该类诉讼有着严格的举证门槛,需要充分证明债权已经到期、上家消极主张权利等事实。
四、发包人知情:挂靠人可直接追责发包方
如果挂靠人可以提交完整证据,证实发包人签约阶段就知晓资质借用行为,挂靠人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索要补偿款。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会通知被挂靠企业以第三人身份参与案件,结合发包人已付工程款金额、项目实际施工情况作出裁判,不会直接按照合同全部价款予以支持。需要注意,仅仅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得知挂靠事实,并不满足该条适用条件,举证责任全部归于挂靠人一方,谈判记录、直接下达施工指令的聊天记录、直接付款流水等材料,都可以作为佐证事实的依据。
五、挂靠合同无效,工程款权益仍有保障边界
挂靠协议本身属于无效合同,被挂靠企业索要挂靠管理费、资质使用费,不会得到司法保护,但工程质量合格,挂靠人依旧有权主张对应的工程折价补偿款。很多挂靠人依旧沿用旧的立案思路,不加区分直接起诉发包人,会面临起诉被驳回,白白消耗时间与诉讼成本。
六、律所提示:规范取证、精准维权
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提示广大工程从业者,项目启动前尽量规避挂靠模式,已经发生挂靠事实的,要完整留存施工投入、往来沟通、款项往来全部证据,结合法律新规选择适配的维权方式,不要照搬过往案例经验,避免维权走弯路。
免责说明:本文仅为普法科普,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委托建议,请结合自身情况审慎决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