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对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没有明确规定入罪门槛,司法实践中对其入罪标准存在争议。关于本罪应当采用行为犯立场还是结果犯立场,有观点认为本罪系行为犯,只要实施了伪造、变造、买卖行为即构成犯罪;但也有观点认为应当以复合法益观推动本罪认定向结果犯适度回归,构建基础要件与实质危害相结合的双层审查体系。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坚持从实质危害性角度出发,准确判断行为是否对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公共信用造成实际侵害。对于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实质危害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或无罪判决。
法律要点
关于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入罪标准,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从实质危害性角度出发,本罪的认定应当考量行为是否对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公共信用造成实际侵害。对于仅为个人自用、未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未造成实质危害的行为,应当坚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出罪标准,依法不作为犯罪处理。
典型案例对比
案例一:无犯罪记录证明案
李某甲欲在某小区担任保安,委托他人伪造盖有派出所印章的无犯罪记录证明1份提交用于入职审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指控有罪,但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甲所应聘的保安职位不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的特殊岗位,其使用伪造证明的目的仅限于满足入职条件,未利用该证明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情节显著轻微,未对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公共信用造成实质危害,依法判决无罪。
案例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案
范某某在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情况下,通过网络购买了一套加盖司法部公章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仅用于应付父母,未以此为名从事法律工作或牟利,检察机关对其作酌定不起诉处理。
案例三:动物检疫合格证案
李某乙为鲁某某伪造动物检疫合格证1份,鲁某某利用该虚假手续将220只羊从山东非法调运至新疆,部分羊只携带小反刍兽疫病毒,造成病毒传播的现实风险,法院判处李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该案中,伪造证件被用于实施后续违法活动,造成了实质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明显,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审查要点
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案件应当从以下维度展开审查:
第一,审查行为是否对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公共信用造成实际侵害。对于仅为个人自用、未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未造成实质危害的行为,应当坚持出罪标准。
第二,审查行为人使用伪造证件的目的和用途。用于违法犯罪活动、造成实质危害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仅用于个人特定目的、未造成危害的,应当依法出罪。
第三,审查行为是否造成实质危害后果。如果伪造行为本身虽已完成,但未进入公共流通领域、未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实际损害的,应当在量刑时予以考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