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解读:建工合同无效后条款参照适用实务规则

2026/09/05 11:55:33 查看3次 来源:沈阳企业工程合同申珊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被确认无效后,原则上合同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建工纠纷具有特殊性,工程项目施工完成后已形成物化成果,无法适用普通合同的返还恢复原则。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结合建工案件审判规则,针对性解读无效合同条款的适用规则,为工程各方主体处理结算、纠纷问题提供专业法律指引。

质量合格是条款参照适用的核心前提

合同无效并不代表施工投入直接归零。依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质量经过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当中工程价款相关约定,向发包人主张折价补偿。工程质量合格是参照适用的核心前提,如果工程修复之后依旧达不到合格标准,承包人便无法得到对应折价补偿。这一规则设立的初衷,是建筑工程已经成为不动产,无法简单进行返还,以原有价款约定作为参考,更贴合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平衡双方利益。

无效合同可参照条款仅限价款相关约定

很多当事人会混淆参照适用的范围,误以为合同里所有内容都可以拿来使用。参照适用的对象,限定在和工程价款直接关联的条款,包含计价方式、价款金额、结算规则、价款调整办法、付款节点约定等内容。在案件当中,合同约定的总价下浮比例、签证计价规则,只要属于价款计算范畴,在工程质量合格的前提下,法院一般会予以参考。但参照不等于完全按照合同产生合同效力,法官可以结合案件实际,对不公的内容作出调整。

 

违约条款效力及多份无效合同价款处理

不属于价款范畴的条款,合同无效之后就不再具备约束效力。合同写明的违约金、违约处罚、工期奖罚、定金等内容,不能直接拿来追责。如果一方因为对方过错产生的损失,不能直接套用合同违约金条款,需要提交损失对应的证据,由法院按照各方过错比例,划分损失承担份额。实务中经常出现承包人主张逾期违约金,发包人主张工期延误罚款,合同无效的情形下,这类诉求不会直接依据合同约定数额得到支持,需要重新举证核算实际损失。

同一项目存在多份无效合同,也会出现参照选择的难题。几份合同均被认定无效,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提出参照实际履行的那份合同进行折价补偿,司法层面会予以支持。几份合同实际履行情况无法分辨时,则可以参照最后签署的合同当中价款约定处理。部分当事人希望抛开全部合同,直接申请司法鉴定按照定额标准结算,在没有特殊事由的情况下,该诉求很难得到法院采纳。

温馨提示

参与工程建设的企业与个人,应当重视合同效力风险。订立合同阶段,严格核查资质、招投标流程,从源头降低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概率。已经出现合同效力争议,不要主观推定全部约定作废,区分价款相关约定与违约追责条款,固定工程质量、施工量、签证资料等证据,为后续协商或者诉讼做好准备。遇到标的额较大的建工纠纷,找准维权路径,避免因为理解偏差造成经济损失。

免责说明:本文仅为普法科普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委托建议,请结合自身情况审慎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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