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介绍
A上市公司是一家在A股上市的化工企业。2023年,A公司的部分机构投资者股东联合提出了一项股东提案,要求公司董事会制定并披露"碳中和"路线图,明确公司在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具体措施和时间表。
A公司董事会以"该提案涉及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为由,拒绝将该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机构投资者对此非常不满,认为气候变化风险是影响公司长期价值的重大事项,股东有权就此提出提案并要求股东大会审议。
机构投资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A公司董事会拒绝将ESG提案提交股东大会的行为违法,并要求公司将提案列入下次股东大会的议程。A公司辩称:ESG事项属于董事会的经营判断范畴,股东无权通过提案干预公司的具体经营决策。
(注:本文案例根据真实事件改编,涉及的公司名称、人物姓名均已进行脱敏处理。)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
某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A公司董事会应当将机构投资者的ESG提案列入下次股东大会的议程。
法院的裁判理由包括:第一,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二,ESG事项(尤其是气候变化风险)对公司的长期价值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属于股东合理关注的事项,不属于"日常经营管理"范畴;第三,董事会不能以"属于经营判断"为由拒绝股东依法提出的提案。
法院同时指出,股东大会审议ESG提案后,是否采纳该提案属于股东的商业判断,法院不作干预。但董事会拒绝将提案提交股东大会的行为侵犯了股东的提案权。
三、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ESG与公司治理的交叉这一前沿法律问题。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ESG(环境、社会和治理)正在深刻改变公司治理的格局——股东越来越积极地通过提案权、表决权等方式推动公司在ESG方面的行动,董事会在面对ESG提案时需要重新审视其权力边界。
俞强律师是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拥有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学位,执业超过15年,代理各类案件600余件。俞强律师在公司治理、股东权利、ESG合规等领域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对ESG与公司治理的交叉领域有深入研究。
从法律角度分析,ESG与公司治理的交叉涉及以下关键法律问题:
第一,股东提案权的边界。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持股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临时提案。但提案的内容是否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是实践中常见的争议焦点。在【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实务中,法院倾向于对"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作较为宽泛的解释,以保护股东的提案权。
第二,ESG事项是否属于"日常经营管理"。董事会通常以"属于日常经营管理"为由拒绝将ESG提案提交股东大会。但ESG事项(尤其是气候变化、环境合规等)往往具有战略性、长期性和重大性,超出了"日常经营管理"的范畴,股东对此具有合理的关注和参与权。
第三,董事会在ESG方面的义务。随着ESG理念的普及和监管的加强,董事会在ESG方面的义务也在不断扩展。董事需要关注ESG风险对公司长期价值的影响,并在决策中充分考虑ESG因素。忽视ESG风险的董事可能面临违反勤勉义务的指控。
第四,ESG信息披露的合规要求。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ESG信息披露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上市公司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ESG信息,否则可能面临信息披露违规的法律责任。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在面对ESG提案时,建议公司董事会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认真评估ESG提案是否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不要轻易以"属于日常经营管理"为由拒绝;二是即使不同意提案的内容,也应当尊重股东的提案权,将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由股东投票决定;三是主动加强ESG方面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沟通,回应股东的合理关切;四是将ESG因素纳入公司的战略规划和风险管理体系。
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ESG正在重塑公司治理的规则和边界。股东不再仅仅是财务回报的追求者,而是越来越关注公司在环境、社会和治理方面的表现。公司董事会需要适应这一变化,在尊重股东权利和履行自身职责之间寻求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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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建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适用的法律规则也可能存在差异。如您遇到具体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